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90 号斯米克大厦 1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58358011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致: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3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蠡湖增 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现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 对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出具了天健审[2017]7688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根据有关 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现就《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 文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 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2-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含义一致。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的财 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出具了天健审[2017]7688 号《审计报 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 质条件。 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天 健审[2017]7691 号《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 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分别为-2.63%、2.39%、18.88%、9.55%,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 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情况,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 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 3-3-1-2-2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5,728,970.34 元、14,071,468.81 元、89,547,549.81 元、53,029,274.68 元,最 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为 103,619,018.62 元;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466,603.36 元、9,055,568.29 元、86,982,492.41 元、50,797,148.42 元,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为 96,038,060.70 元;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402,907,942.96 元、539,927,080.36 元、 798,032,139.62 元、447,477,929.90 元;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 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4、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资 产 总 额 为 1,272,583,332.77 元 、 负 债 合 计 714,112,244.84 元 、 净 资 产 为 558,471,087.93 元,其中:未分配利润为 112,617,789.59 元;发行人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 补亏损”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所述,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所述,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仍为“涡轮增压器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 销售”,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其生产经营活动持续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 3-3-1-2-3 8、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 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 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 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受 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的规定。 9、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经由天健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0、根据天健会计师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天健审[2017]7689 号《关于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 部控制”,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1、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验了该 等人员的身份证件、简历以及相关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同时通 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 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能够忠实、 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 12、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通过相关网站 及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3-1-2-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 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 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均未发生改 变。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二、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一直为“涡轮增压器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 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根据《审计报告》,发行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71,377,917.76 元、 509,060,613.09 元、763,840,874.22 元、431,219,094.69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92.17%、94.28%、95.72%、96.37%。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 或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3-3-1-2-5 三、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相关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 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关联方 的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系统(能量型动力 电池除外)、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 发行人独立董 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汽车零 事章桐持有 嘉兴德燃动力 部件、机电产品、燃料电池动力系统 1 750 60%股权,并 系统有限公司 及配件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 担任董事、总 售。(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 经理 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环南路北 2 号厂房 101 室) 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服务;计 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及技术 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的开发及维 江苏蓝创智能 护;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管理咨 科技股份有限 发行人董事许 2 3199.9999 询;培训服务(不含发证、不含国家 公司(股票代 颙良担任董事 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计算 码:835531) 机辅助设备的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及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及销售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关联交易 1、新增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了访 谈,查阅了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及其对应的借款合同 或融资租赁合同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7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由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具体情 况如下: 3-3-1-2-6 (1)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担保主债 主债权 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权金额 担保合同编号 债权人 是否履 方式 (万元) 行完毕 至真投资、王 1,000 GLDK-C36-2017-H2003 保证 否 发行人 建设银行 洪其、蒋明慧 2,000 GLDK-C36-2017-H2004 保证 否 至真投资、王 700 2017 年滨保字 021-1 号、 保证 否 发行人 中国银行 洪其、蒋明慧 1,100 2017 年滨保字 021-2 号 保证 否 2016 信锡银最保字第 00296 至真投资、王 号、2016 信锡银最保字第 蠡湖铸业 2,000 中信银行 保证 否 洪其、蒋明慧 00370 号、2016 信锡银最保 字第 00379 号 2,500 苏银锡(蠡园)高保合字第 保证 否 至真投资、王 3,000 2016122151 号、苏银锡(蠡 保证 否 发行人 江苏银行 洪其、蒋明慧 园)高个保合字第 200 万美元 保证 否 2016122151 号 (2)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 设备价款 担保人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元) 2017 年 1 月 5 日至 5,115,200 2020 年 1 月 6 日 至真投资、王洪 2017 年 3 月 8 日至 发行人 13,359,000 其、蒋明慧 2020 年 3 月 8 日 苏银金融 2017 年 3 月 21 日至 18,868,600 2020 年 3 月 21 日 2017 年 1 月 5 日至 王洪其、蒋明慧 蠡湖铸业 5,795,500 2020 年 1 月 5 日 2017 年 5 月 24 日至 王洪其、王晓君 发行人 国发租赁 17,512,500 2020 年 5 月 24 日 2、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认为上 述关联交易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分别出具了报 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并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 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 债权人的利益。 3-3-1-2-7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招股说明 书》和《审计报告》中,已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四、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各项专利证书,并通过国家知识产 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专利 4 项,其中: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 型专利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权利人 号 类型 1 ZL201510307076.3 发明 一种流道清砂刷 2015 年 6 月 5 日 发行人 一种制芯机用模具快速 2 ZL201510665808.6 发明 2015 年 10 月 9 日 发行人 切换器 实用 一种重力浇铸机用全自 3 ZL201620398177.6 2016 年 4 月 28 日 发行人 新型 动双冒口装备 实用 一种全自动铝屑回收装 4 ZL201621083544.X 2016 年 9 月 22 日 发行人 新型 备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新增专利系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并已经取得国 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本所认为,发行 人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固定资产明 3-3-1-2-8 细,抽查了部分新增重大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根据《审计报告》,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原值 396,140,951.63 元、累计折旧 148,914,680.56 元、净值 247,226,271.07 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系买 受所得。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对该等生产 经营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赴 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以其拥有的房地产或设备为其银行借款提 供抵押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房地产抵押情况 主债权 序 抵押 抵押合同 土地面积 房屋面积 权证编号 最高额 主债权期限 号 权人 编号 (平方米) (平方米) (万元) 苏银锡 (蠡园) 高抵合 苏(2017)无锡市不 1 52,690 60,930.04 字第 动产权第 0008994 号 2017011 751 2017 年 7 月 江苏 锡房权证滨字第 27 日至 900 银行 苏银锡 BH1000985436 号、 2018 年 5 月 (蠡园) 锡房权证字第 26 日 高抵合 BH1000984295-1 号、 2 25,136.5 36,839.52 字第 锡房权证字第 2016070 BH1000984295-2 号、 751 号 锡湖国用(2015) 第 009602 号 2、发行人的设备抵押情况 抵押时账 序 主债权最高额 抵押权人 抵押合同编号 所有权人 面净值 主债权期限 号 (万元) (万元) 3-3-1-2-9 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1 中国银行 2017 滨抵字 259 号 发行人 3,357.72 1,100 2018 年 6 月 27 日 (四)财产产权及潜在纠纷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合法拥有,且均登记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名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设定抵押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各 自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 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以外,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 同,主要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2016 年 9 月,发行人与兴化市永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铝业”) 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永泰铝业向发行人采购废铝材料,价格按 A00 上海 有色金属网平均价 8.4 折计算,合同期限自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12 月。 2、采购合同 (1)2017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与昆山格伊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采 购合同》,发行人向其采购夹具工装产品,合同有效期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2016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与内蒙古超今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购 销合同》,发行人向其采购铝合金锭,合同有效期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 (3)2015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与无锡市瑞铭模具制造厂(以下简称“瑞铭 模具”)签订了《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发行人向其采购模具产品, 3-3-1-2-10 合同有效期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5 月 1 日,原合 同主体变更为无锡市铭腾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腾模具”)与发行人, 由铭腾模具承接并继续履行瑞铭模具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4)2014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与无锡锐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采 购合同》,发行人向其采购小零件,合同有效期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借款合同 ( 1 ) 2017 年 6 月 28 日 ,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银 行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150158381D17062701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银行借款 1,100 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785%,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上 述借款由发行人以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至真投资、王洪其及 蒋明慧提供保证担保。 (2)2017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与江苏银行签订了编号为苏银锡(蠡园) 借合字第 201707275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江苏银行借款 900 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5.22%,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至 2018 年 5 月 26 日止。上述借款由发行人以其拥有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至真投资、 蠡湖铸业、蠡湖金属、王洪其及蒋明慧提供保证担保。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履行障碍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均由发 行人作为合同主体,发行人在上述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 件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合同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 余额表以及《审计报告》。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且无持有发行人 5%(含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欠款,合法有效。 3-3-1-2-11 七、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 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议案、签到簿、表决票、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在上述期间内,发行人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出口 退税报关单,并登陆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进行了查询。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7 年 1-6 月出口的过滤器底座产品享 受 17%的退税率。 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 外收入明细、记账凭证、原始单据,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各项财政补贴所依 据的文件。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7 年 1-6 月收到财政补助及扶持资金合计 3,824,011.38 元,其中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补贴 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下达 2016 年度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的通知》(锡科计 [2016]203 号 锡财工贸[2016]91 号),发行人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收到无锡市滨 湖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 18 万元。 2、根据《关于拨付 2016 年度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第 一批)的通知》锡经信综合[2016]11 号 锡信[2016]104 号 锡财工贸[2016]94 号), 发行人于 2017 年 2 月 4 日收到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扶持资金 80 万元。 3-3-1-2-12 3、根据《转发<滨湖区 2016 年外贸稳增长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锡滨政 办发[2016]30 号)、《关于拨付滨湖区 2016 年外贸稳增长扶持资金的请示》(锡滨 商字[2017]5 号),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4 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外贸存量规模奖 金 30 万元。 4、根据《关于 2016 年度市区企业稳岗补贴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锡 人社发[2017]43 号),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收到稳岗补贴 27.5728 万元。 5、根据《关于表彰滨湖区 2016 年度科技创新先进单位的决定》(锡滨委发 [2017]31 号),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收到滨湖区 2016 年度科技创新十强企 业奖励 20 万元。 6、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锡经济开发区入驻工业项目建设管理的若 干意见>的通知》(锡滨委发[2014]66 号),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收到无锡 市滨湖区住房建设局规费返回资金 174.39 万元。 7、根据《关于表彰滨湖区 2016 年度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的决定》(锡滨委发 [2017]25 号),蠡湖金属于 2017 年 6 月 2 日收到工业成长型企业奖励 10 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并已经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7 年 1-6 月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 据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根据上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 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近三年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 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而被国家或地方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九、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及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 3-3-1-2-13 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7 年 1-6 月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 发行人于 2017 年 1-6 月新取得的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取得的产品 质量和技术标准等体系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2017 年 7 月 13 日 , 发 行 人 华 庄 工 厂 取 得 了 BUREAU VERITAS CERTIFICATION 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CHN-18606/1-TS 的认证证书,认证交付的 涡轮增压器零件产品符合 ISO/TS16949:2009 标准,证书有效期自 2017 年 7 月 13 日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7 年 1-6 月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 据,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根据本所律 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 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情况。 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的其他应收款余额表、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 凭证及原始单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3-3-1-2-14 (二)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及合伙企业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名册、工资单、缴纳社会保险(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征缴通知单等资料,以 及无锡市关于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相关的政策文件。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 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及比例 (1)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及比例 发行人 2017 年 1-6 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基数及比例如下: 公司最低 基本 补充 项目 养老 失业 工伤 生育 基数(元) 医疗 医疗 2017 年 6 单位 19% 7% 0.9% 0.5% 1.8% 0.5% 2678 月底 个人 8% 2% - 0.5% - (2)蠡湖铸业和蠡湖金属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及比例 蠡湖铸业和蠡湖金属 2017 年 1-6 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基数及比例 3-3-1-2-15 如下: 公司最低 基本 补充 项目 养老 失业 工伤 生育 基数(元) 医疗 医疗 2017 年 6 单位 19% 7% 0.9% 0.5% 1.4% 0.5% 2678 月底 个人 8% 2% - 0.5% -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7 年 1-6 月为员工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比例均符合地方规定。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人数 为 2343 人,其中: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 2281 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 62 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原因为:27 名为退休返聘、35 名为新入职。 3、主管部门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出具的意见 根据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7 年 1-6 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金,无 因违反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凭据、征缴通 知单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2017 年 1-6 月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 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和人数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按照单位与员工各 8%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人数为 2343 人,其中:缴 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 2245 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 98 人。未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具体原因为:27 名为退休返聘、35 名为新入职、36 名为自愿放弃。 2、主管部门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存公积金情况出具的意见 根据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3-3-1-2-16 2017 年 1-6 月缴存公积金状况正常,无被投诉举报记录,不存在受处罚的情形。 (三)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 2017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派遣员工的工资发放清 单以及发行人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劳务派遣人员报酬、社保明细的记账凭证 及原始单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用工总数为 2441 人,劳务派遣人数 为 98 人,劳务派遣人数占用工总数的比例为 4.01%。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规。 十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仍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股票公开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 (以下无正文) 3-3-1-2-17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许平文 童楠 姚思静 张露文 年 月 日 3-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