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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06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鉴证,
并出具了天健审[2018]8078号《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经过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公司
以募集资金7,908.81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4,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
度及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祥军                   冯晓鸣                   马朝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