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18-11-0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无锡蠡
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蠡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蠡湖股份拟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20 号”文《关于核准无锡蠡
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83 万股,
发行价格 9.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3,237.87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6,406.99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46,830.88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费用、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509.91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4,320.9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验证,并
由其出具“天健验[2018]361 号”《验资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将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项目备案文号
年产 600 万件汽车涡轮
锡 滨 发 改 备
1 增压器压气机壳产品建 45,621.00 44,320.97
【2017】6 号
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项目备案文号
合计 45,621.00 44,320.97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和置换情况
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已使用部分自筹资金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 2018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7,908.81 万元,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自
筹资金金额为 7,908.8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铺底流动 比例
建设投资 合 计
资金
年产 600 万件汽
车涡轮增压器压
45,621.00 7,908.81 - 7,908.81 17.34%
气机壳产品建设
项目
合 计 45,621.00 7,908.81 - 7,908.81 17.34%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使用自筹资金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验,并由
其出具了“天健审[2018]8078 号”《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二、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履行的审议程
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
金 7,908.81 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
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未违反公司有关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7,908.81 万元置
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
合公司发展需要,天健会计师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鉴
证,并出具了“天健审[2018]8078 号”《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经过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 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以及《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
件。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7,908.81 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
资金。
(四)会计师鉴证意见
经鉴证,天健会计师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
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天健会计师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未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狄正林 杨淮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