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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1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接受
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洪其、王晓君、刘静华、史开旺回避表决,表决结
果为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无锡市蠡湖至真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至真”)、王晓君、刘静华、季梦琛将在股东大会上
回避表决。

    一、关联担保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无锡市蠡湖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铸业”)发展的
需要,公司的控股股东蠡湖至真、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及其配偶蒋明慧,为公司的授
信、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等提供保证担保,预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 16 亿元。上述关联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蠡湖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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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6 年 4 月 19 日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天竺花苑 8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其

    注册资本:72.2458 万元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4,057,687.15
元,净资产 1,933,204.82 元,主营业务收入 0 元,净利润-10,406.18 元。

    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蠡湖至真持有公司 34.75%的股份,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规定。

    2、王洪其

    王洪其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并持有控股股东蠡湖至真
63%的股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5 条规定。

    3、蒋明慧

    蒋明慧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先生的配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5 条规定。

    三、关联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与定价依据

    公司的控股股东蠡湖至真、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及其配偶蒋明慧,为公司的授信、
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等提供保证担保。此担保为无偿担保,公司无
需因此向上述关联人支付费用。

    (二)关联交易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以最终签订的相关担保协议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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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方对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行为,未收取担保费用,体现了大股东
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关联担保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洪其、王晓君、刘静华、史开旺回避表决。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联监事曹鸣峰、潘杰回避表决。经审议,监事会认
为: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不会侵害
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接受蠡湖至真、王洪其、蒋明慧为公司无偿
提供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以上议案
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关联董事王洪其、王晓君、刘静华、史开旺在审
批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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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规定;(3)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计划符合公司发展
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项议案,并提
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计划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计划已经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此项关联交易计划尚需
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计划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同意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计划。

    六、备查文件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接受关
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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