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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3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蠡湖股份”)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
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准则”),要求境内上市
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

    (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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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的规
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五)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修订后的企业
会计准则。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修订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
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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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具有前瞻性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
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 2018 年度可比财务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财
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进
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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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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