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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2019-04-25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2019年4月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特制定
本认定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分类

第二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或来源,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两类。
1、设计缺陷: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者现有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
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按已设计的控制措施执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设计缺陷:
(1)不能实现既定的控制目标;
(2)关键控制点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
(3)控制措施成本过高,远远大于预期效益。
2、运行缺陷:设计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未按设计的方式或意图运行、
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等,
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运行缺陷:
(1)未执行或未有效执行有关的控制措施;
(2)未按授予的权限执行;
(3)不能及时提供已遵守内部控制的有效证据。
第三条 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和一般缺陷。
1、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当存
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
论。
2、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
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
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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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四条 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五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错报的内部控制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以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作为衡
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
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1、定量标准
       类别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合并营业收入的
                错报金额≤合并营业收    合并营业收入的3%<错报
营业收入潜在                                                          5%<错报金额,
                入的 3%,且错报金额≤   金额≤合并营业收入的5%,
     错报                                                              且错报金额>
                      3000 万元。       且错报金额>3000万元。
                                                                       5000万元。

                                                                     合并净利润的 5%
                错报金额≤合并净利润     合并净利润的 3%<错报金
净利润潜在错                                                         <错报金额,且错
                  的 3%,且错报金额     额≤合并净利润的 5%,且错
      报                                                              报金额>500 万
                     ≤300万元。           报金额>300 万元。
                                                                             元
                                         合并资产总额的 1.5%<错      合并资产总额的
                错报金额≤合并资产总
                                         报金额≤合并资产总额的      2.5%<错报金额,
资产总额指标    额的 1.5%,且错报金额
                                        2.5%,且错报金额>3000 万       且错报金额>
                    ≤3000 万元。
                                                  元。                  5000 万元。

    2、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
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存在舞弊行为;
    (2)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生重大违规事件;
    (3)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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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2)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
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编制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
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缺陷。这
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定量标准根据缺陷可能造成
直接财产损失绝对金额或潜在负面影响等因素确定。
1、定量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给公司带来的直接损失金额(S)



         重大缺陷               合并净利润的 5%<S,且损失金额>500 万元

                               合并净利润的 3%<S ≤合并净利润的 5%,且损失金额
         重要缺陷
                                                >300 万元。


         一般缺陷              S≤合并净利润的 3%,且损失金额≤300 万元。


    2、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
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性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媒体频频曝光重大负面新闻,难以恢复声誉;
    (5)公司未对安全生产实施管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6)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7)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第六条 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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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八条 本认定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条 本认定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认定标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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