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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5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订的 2018 年度
年报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对于审计规则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薪酬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
对董事、监事薪酬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议案的
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股本 215,316,977.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不超过
12,919,018.62 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的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
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及预计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18,729.79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
净资产比例为 16.62%;除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
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之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
失的情况。2019 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市蠡湖铸业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
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 6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拟为上述授信
提供保证担保。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及预计 2019 年度对外担保属
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均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风险,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八、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通过对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核
查,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九、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关联董事王洪其、王晓君、刘静华、史开旺在
审批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计划符合公
司发展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项议
案,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主要完善了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经审查,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
章程修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祥军                   冯晓鸣                   马朝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