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5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拟就《无锡蠡湖
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份回购相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供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二、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现修改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四、章程其他条款不做修改。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〇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