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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2019-04-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
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蠡湖股份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无锡市蠡湖铸业有限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的控股股东
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至真”)、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及其
配偶蒋明慧,为公司的授信、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等提供保证担
保,预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蠡
湖至真、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及其配偶蒋明慧属于公司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

    本次控股股东蠡湖至真、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及其配偶蒋明慧为公司提供无偿
担保,公司不支付担保费用。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蠡湖至真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34.75%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方;王洪其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持有控股股东蠡湖至真 63%的股权,蒋明慧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洪其之配偶,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担保
构成关联交易。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计划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关联方对公司及子公司
提供关联担保的行为,未收取担保费用,体现了大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未损
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四、关联担保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洪其、王晓君、刘静华、史开旺
回避表决。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
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联监事曹鸣峰、潘杰回避表决。经审议,监事
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不
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及子公司接受
蠡湖至真、王洪其、蒋明慧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

    经审核,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关联董事王洪其、王晓君、
刘静华、史开旺在审批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提
供担保计划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同意本项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计划符合公司发展
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 2019 年度接
受关联方担保计划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意见,公司此项关联交易计划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 2019 年度接受
关联方担保计划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东吴证券同意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 2019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狄正林                 杨淮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