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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1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
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聘用陈义标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
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
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聘任事项。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44,000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为 37.44%;除公司对子
公司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之前发生但延
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
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
序,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通过对 2019 年 1-6 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2019 年 1-6 月,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祥军                   冯晓鸣                   马朝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