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2019-11-14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3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20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383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9.89
元,募集资金总金额人民币 532,378,7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9,169,029.7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43,209,670.3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出具了天健验
[2018]361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原募集资金用途的计划及使用情况
截至 2019 年 11 月 5 日,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18,031.34 万元,全部投入“年
产 600 万件汽车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产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余额为 27,050.91
万元(包括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本金以及累计收到的利息收入净额)。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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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拟使用募集 累计投入募 利息收入净 募集资金余
项目名称
号 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额 额
年产 600 万件汽车
1 涡轮增压器压气机 44,320.97 18,031.34 761.28 27,050.91
壳产品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0 0 0 0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0 0 0 0
合计 44,320.97 18,031.34 761.28 27,050.91
注:利息收入净额为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银行理财产
品利息扣除手续费的净额
(三)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综合考虑公司行业、市场情况及
未来发展趋势,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募集
资金有效使用,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如下调
整:终止“年产 600 万件汽车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产品建设项目”,并将截至 2019
年 11 月 5 日募集资金余额 27,050.91 万元中的 3,450 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剩余募集资金 23,600.91 万元(包含扣除上述项目后的剩余募集资金本金以及累计
收到的利息收入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金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四)公司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一)原募投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计划包括“年产 600 万件汽车涡轮
增压器压气机壳产品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由于
募集资金净额规模所限,实际使用募集资金的项目仅为“年产 600 万件汽车涡轮增
压器压气机壳产品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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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 600 万件汽车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产品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无
锡市滨湖区莲杆路与杜鹃路交叉口东南侧,厂区总用地面积 33,305 平方米。项目建
成后将形成年产 600 万件汽车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的生产规模。
该项目投资概算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
1 工程费用 37,510.4
1.1 建筑工程费 5,131.7
1.2 设备购置费 30,773.8
1.3 安装工程费 1,604.9
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681.1
3 预备费 2,100.5
4 铺底流动资金 5,329.0
合 计 45,621.0
公司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44,320.97 万元投入上述项目,截至 2019 年 11 月 5
日,公司“年产 600 万件汽车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产品建设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
资金 18,031.34 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40.68%,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27,050.91 万元(其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本金 26,289.63 元,利息收入净额 761.28
万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累计投资额
1 工程费用 15,242.04
1.1 建筑工程费 3,863.21
1.2 设备购置费 11,378.83
1.3 安装工程费 -
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43.48
3 铺底流动资金 2,445.81
合 计 18,031.34
截至 2019 年 11 月 5 日,公司“年产 600 万件汽车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产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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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 已建成生产车间、变配电站等,并购置了相关制芯、浇注、清洗、机加工、
检测及公用辅助设备,达产后可形成年产 300 万件压气机壳产能。
(二)变更募投项目的原因
公司“年产 600 万件汽车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产品建设项目”原计划达产后将
形成年产 600 万件压气机壳的生产规模。该产品配套的涡轮增压器主要下游市场为
汽车市场。自公司上市以来,受贸易摩擦和宏观经济的影响,全球汽车产销量增速
低于预期。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分析,2019 年 1-9 月,中国汽车产销量比上
年同期分别下降 11.4%和 10.3%;根据英国调查公司 IHS Markit 分析,2019 年全球
汽车市场销量预计比 2018 年下滑 2%,系首次连续两年同比下滑。
鉴于下游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存在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未来难以及时被
全部消化的风险;并且公司目前已建成的募投项目竣工验收后新增年产 300 万件压
气机壳产能,能够满足未来一定时间内的压气机壳产销需求。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
原则,为降低投资风险,改善募投项目投资效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果,公司拟
终止“年产 600 万件汽车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产品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按
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募投项目投资顺序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变更后募投项目情况说明
1、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除原“年产 600 万件汽车
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产品建设项目”外,剩余募集资金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优先投
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等
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募集资金运用”之“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通过建设研发大楼、购置先进研发设备和引入
高素质研发人才,建立具有国际水准的新型压气机壳体和燃料电池组件研究与检测
中心。项目建成后,公司将顺应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高在压气机壳和涡轮壳领域
的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品的不断升级迭代,从而保持公司在涡轮增压器零部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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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技术领先优势;同时适时向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领域延伸,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2、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情况
自上市以来,受益于公司涡轮壳业务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前期储备项目陆续进
入量产交付期,公司涡轮壳销售收入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推动公司整体营业收入在
下游整车市场需求不景气的情况下继续增长。2018 年、2019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
入同比增长分别为 23.95%、7.32%,其中涡轮壳销售收入同比增长分别为 118.30%、
53.09%。在涡轮壳销售收入迅速增长的同时,公司存货、应收票据等经营性流动资
产所占用的资金显著增加,导致营运资金需求量也相应增加。
未来,随着涡轮壳业务的持续高速发展,公司营业收入将继续保持稳步增长,
预计营运资金需求将进一步扩大。为缓解资金压力,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剩余募集资金(包含剩余募集资金本金以及累
计收到的利息收入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从而支持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张。
四、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高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不为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
们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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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无锡蠡湖
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目前,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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