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 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祥军 冯晓鸣 马朝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