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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4-22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4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蠡湖股份”)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
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1、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
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
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2019 修订)(财会〔2019〕8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
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
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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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2019 修订)(财会〔2019〕9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4、2019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已执
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或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
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
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

    (二)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及财
政部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9]1 号)执行。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修订)(财会〔2019〕8 号)、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修订)财会〔2019〕
9 号)、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新收入准则以及 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的财会[2019]16
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财政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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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1、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
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
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
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
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
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
程。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
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
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
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
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
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
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
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5)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
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
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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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
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
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
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财务报表格式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1)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
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在原合并
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专项储备”等行项目。

    (2)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
进行调整。 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3)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4)在原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专项储备”列项目。

    (5)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号填列)” 。

    (6)新增 “信用减值损失”列示。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9]6 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以后期间均按照上述文件调整了合并财务报表的格
式,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对 2018 年度的财务报表列报项目主要影
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原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新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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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票据        52,960,038.20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471,124,395.62
                                             应收账款       418,164,357.42
                                             应付票据       132,827,668.63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362,875,260.08
                                             应付账款       230,047,591.45

    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对本公司 2019 年度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净资产以及
2019 年度的净利润等未产生影响。

    3、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修订)(财
会〔2019〕8 号)变更的主要影响: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对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
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
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
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
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公司 2019 年度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事项,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公
司 2019 年度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净资产以及 2019 年度的净利润等未产生影响。

    4、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修订)(财会〔2019〕
9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
债权人作出让步,将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
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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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
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在附注的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
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
额的披露。

    公司 2019 年度未发生债务重组相关事项,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公司 2019
年度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净资产以及 2019 年度的净利润等未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的
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会计
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
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
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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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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