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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0-04-22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如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会计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并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的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其能够遵循独立、公允、客观的执业准则进行为公
司提供独立审计,具备独立性;天健会计师能够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
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及子公司无锡市蠡湖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铸业”)接受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蠡湖铸业接受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王洪其、蒋明慧
无偿提供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
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系公司根据最新颁布并生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
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祥军                   冯晓鸣                   马朝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