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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2020-04-2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 2020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
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蠡湖股份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蠡湖至真”)、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及其配偶蒋明慧,拟为公司的授信、借
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等提供保证担保,预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0 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且不晚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蠡
湖至真、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及其配偶蒋明慧属于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

    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洪其、王晓
君、史开旺、刘静华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蠡湖至真

    名称: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6 年 4 月 19 日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天竺花苑 82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其

    注册资本:72.2458 万元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271.93
万元,净资产 239.49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0 万元,净利润 448.37 万元。

    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蠡湖至真持有公司 34.75%的股份,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规定。

    2、王洪其

    王洪其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并持有控股股东蠡湖至
真 63%的股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5 条规定。

    3、蒋明慧

    蒋明慧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先生的配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5 条规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计划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关联方对公司及子公司
提供关联担保的行为,未收取担保费用,体现了大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未损
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四、关联担保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洪其、王晓君、刘静华、史开旺
回避表决。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
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联监事曹鸣峰、潘杰回避表决。经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
展,不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及子公司接受
蠡湖至真、王洪其、蒋明慧无偿提供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经审核,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1、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关联董事王洪其、王晓君、
刘静华、史开旺在审批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公司 2020 年度接受关联方提
供担保计划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同意本项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20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计划符合公司发展
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 2020 年度接
受关联方担保计划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意见,公司此项关联交易计划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 2020 年度接受
关联方担保计划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东吴证券同意公司 2020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 2020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狄正林                 杨淮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