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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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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蠡湖
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蠡湖增压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
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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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
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
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
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
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
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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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
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
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
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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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
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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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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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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