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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2021-04-2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 2021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
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蠡湖股份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担保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无锡市蠡湖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铸业”)发
展的需要,公司的控股股东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至
真”)、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及其配偶蒋明慧拟为公司的授信、借款、开具银行承兑
汇票、融资租赁等提供保证担保,预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上述关
联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日止,且不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蠡湖至真

    名称: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6 年 4 月 19 日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天竺花苑 82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其
    注册资本:72.2458 万元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3616.76
万元,净资产 487.83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0 万元,净利润 448.35 万元。

    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蠡湖至真持有公司 34.75%的股份,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规定。

    2、王洪其

    王洪其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并持有控股股东蠡湖至
真 63%的股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5 条规定。

    3、蒋明慧

    蒋明慧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先生的配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5 条规定。

    三、关联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与定价依据

    公司的控股股东蠡湖至真、实际控制人王洪其及其配偶蒋明慧,为公司的授
信、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等提供保证担保。此担保为无偿担保,
公司无需因此向上述关联人支付费用。

    (二)关联交易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以最终签订的相关担保协
议为准。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方对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行为,未收取担保费用,体现了大股
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关联担保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洪其、史开旺、刘静华回避表决。经
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在认真审阅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经全体监事充分全面地讨论与分析后
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不会
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本次监事会中,因监事曹鸣峰、曲家龙和余长平均为蠡湖至真的股东,对该
项议案而言存在关联关系,所以均须按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前述 3 位关联监事
回避表决后,针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半数,导致监事会
无法对该项议案形成决议。因此,本次监事会决定将该项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接受蠡湖至真、王洪其、蒋明慧为公司无
偿提供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以
上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关联董事王洪其、史开旺、刘静华在审批该
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3)公司 2021 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计划符合公司发展的
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项议案,并提
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21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计划符合公司发展
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 2021 年度接
受关联方担保计划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意见,公司此项关联交易计划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 2021 年度接受关
联方担保计划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东吴证券同意公司 2021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 2021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狄正林                 卞睿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