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1-04-27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或“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第 4 号》”)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无锡蠡湖增压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之规定,
特制定《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
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按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
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
动合同。
(二)参加对象范围
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蠡湖股份 A 股普通
股股票。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 4,000 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
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 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
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 6 个月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
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通过法律、行 政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有资金方式设立,公司不以
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
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存续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员工
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
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公司应当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
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
照《披露指引第 4 号》第九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
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
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审议通过
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分两期
解锁,锁定期最长 24 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个解锁期: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 解锁股份数量
为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第二个解锁期: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24 个月后, 解锁股份数量
为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锁定期满后至存续届满前,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
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
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安排
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的 12 个月、24 个月后依据 2021 年和 2022 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分两
期解锁分配至持有人。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以 2020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为“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较
2020 年度增长率不低于 20%;2022 年度实现净利润较 2020 年度增长率不低于
30%。
上述净利润不包含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则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本员工持股计划可出
售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 50%,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可累计出售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持股总数的 100%。
(3)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某一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解
锁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
出资金额与售出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
公司所有。
2、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1)个人考核指标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
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
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分级 评价 解锁系数
A 表现杰出,完成业绩 100%
B 表现一般,需改进 50%
表现不达预期,工作能力和态度
C 0%
不理想
(2)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成的处理
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管理委员会有权
决定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分配至其他持有人,该持有人应符合本员工持股计
划参加对象标准,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
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以其自筹资金部分的原始出资额的金额与
售出收益孰低值返还个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持股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本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专项意见。
(五)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设立无锡蠡湖增
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协议书》。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
(七)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
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办理证券账户开户、
购买标的股票等事宜。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
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十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锁定以及权益分
配等事宜。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
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
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
事宜;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计划以及管理细则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产安全。
管理委员会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书面授权书对本计划资产进行
管理,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
全部出售且资产分配完毕并办理完毕本计划注销之日止。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参加对象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
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
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会议行使
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
项目;
4、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
5、授权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
他职权。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选负责召集,此后的持有人会
议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网站公告、工作场所张贴通知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
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
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
行。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持有人会议应有过半数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
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会议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可采取填写
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持有人会议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持有
人签字。
4、持有人对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5、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负责计票和监票。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
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且持有人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
6、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每项决议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份额同意后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约定
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概述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离
职、失去持有人资格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职务的,由持有人大会进行补选。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细则,对员工持股计划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管理细则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
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负责在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9)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10)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1)决定并办理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标的股票事宜;
(12)决定并办理员工持股计划出售标的股票事宜;
(13)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
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
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方式或专人送出
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天。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11、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
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13、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4、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届满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完毕,本员
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
终止。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股计划资
产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一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可以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
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和/
或股息(如有)。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计划的投资风险。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或《管理办法》另有规
定外,持有人不得转让所持有本计划的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
5、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
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
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后出
现该协议中禁止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
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已解锁部分不作变更,未解锁部分由管理委员会
办理持股计划份额收回手续并按照原认缴金额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
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
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1)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
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2)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3)持有人退休的;
(4)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的;
(5)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的;
(6)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7)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除劳动合同;
(8)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
同的;
(9)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
(10)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
(11)持有人因工身故的,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
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则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
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资格,则其返还持有人的资金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
为接收。
(12)持有人非因工身故。
(13)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发生职务变更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已解锁部分不作变更,未解锁部分
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在剩余解锁期内按照新的岗位和职务
进行业绩考核,并根据新的业绩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剩余各锁定期内的解锁数量。
4、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届时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另行决议。
5、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
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股计划参
与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
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股计划参与对
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
义务。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
印花税等。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