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会计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并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的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其能够遵循
独立、公允、客观的执业准则进行为公司提供独立审计,具备独立性;天健会计
师能够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保护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聘任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薪酬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
对董事、监事薪酬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议案的
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3 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止 2021 年 4 月 5 日,
公司总股本 215,316,977.00 股剔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持股 1,871,100.00 股后的
股 本 213,445,877.00 股 为 基 数 , 以 此 计 算 共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不 超 过
7,043,713.94 元。上述现金分红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继续留存公司用于支持公
司经营需要。
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1,871,100.00 股不参与本次
利润分配。
若自 2021 年 4 月 5 日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期间,由于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股份回购等原因导致股本分配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
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的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
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及预计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47,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7.64%;除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
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之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
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2021
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市蠡湖铸业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银行等金融
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 8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拟为上述授信提供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及预计 2021 年度对外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
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均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
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八、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通过对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核
查,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九、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关联董事王洪其、史开旺、刘静华在审批该议
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3、公司 2021 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计划符合公司发展的需
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
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
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
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
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
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4、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
联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所制订的《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体制,增加利
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并且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十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依据系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情况。经审查,我们认
为: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章程修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祥军 冯晓鸣 陆文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