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2-04-2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20 号”文《关于核准无锡
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或“公司”或
“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83 万股,
发行价格 9.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3,237.8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
金净额为 44,320.9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18]361 号”《验资报告》。公司股票已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蠡湖
股份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东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保荐代表人 狄正林、卞睿
联系人 狄正林
联系电话 0512-6293851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xi Lihu Corporation Limited.
股票简称 蠡湖股份
证券代码 300694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4 年 4 月 1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16,148.6977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洪其
注册地址 无锡滨湖区胡埭镇天竹路 2 号
邮政编码 214124
董事会秘书 陈瑶
联系电话 0510-85618806
传真 0510-85618988
公司网址 http://www.chinalihu.com/
电子信箱 zqb@chinalihu.com
叶轮、涡轮、精密铸件、涡轮增压器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经营范围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推荐蠡湖股份发行新股上市,并持续督导蠡湖股份履行相关义
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狄正林、杨淮两名
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2021 年 4 月,因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杨淮先
生工作变动,无法继续从事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
行,东吴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卞睿先生接替杨淮先生继续履行续督导工作。保荐
代表人变更为狄正林、卞睿。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2、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3、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等事项;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培训;
5、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及时告知保荐
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
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为
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持续督导阶段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和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
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
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蠡湖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披露内容比较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
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蠡湖股份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时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2,465.95 万元。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
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募集资
金余额为 0,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狄正林 卞睿
法定代表人
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