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04-27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蠡湖股份
股票代码:300694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天竺花苑82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
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
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蠡湖股份
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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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2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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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蠡湖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蠡湖至真/转让方 指 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
泉州水务鼎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泉州水务鼎晟/收购方 指
伙)
泉州水务鼎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蠡湖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至真62,441,92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29.00%)
《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上市公司62,441,923股股份转让给泉州
水务鼎晟,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15号准则》 指 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准则 16 号》 指 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020 年修订)》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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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通讯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天竺花苑 8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其
出资额 72.2458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1996 年 04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2001 年 01 月 01 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250514880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前 10 大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1 王洪其 63.0836%
2 徐建伟 13.0488%
3 刘静华 9.3592%
4 王晓君 6.4425%
5 史开旺 2.9256%
6 张 轶 1.3842%
7 曹鸣峰 0.3435%
8 余长平 0.3067%
9 黄坤明 0.2701%
10 周海波 0.2701%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地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区居留权
1 王洪其 董事长 中国 中国 无
2 史开旺 董 事 中国 中国 无
4
其他国家或地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区居留权
3 刘静华 董 事 中国 中国 无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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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其良好发展前景的认同,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
变动引入泉州水务鼎晟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泉州水务
鼎晟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控股
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上市
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时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蠡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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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蠡湖股份74,814,280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75%。
2022年4月25日,泉州水务鼎晟与蠡湖至真、王洪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14.51元/股的价格受让蠡湖至真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非限售
流通股份合计62,441,9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372,3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5%。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4月25日,泉州水务鼎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无锡市蠡湖至
真投资有限公司、王洪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收购方):泉州水务鼎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泉
州水务鼎晟”)
乙方(转让方):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实际控制人):王洪其
(一)标的股份的转让
乙方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2,441,923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9%,以下简称 “标
的股份 ”)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二)转让价款的支付
1、转让价款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同意,参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上市公司120个交易日成交均价,
确定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为14.51元/股,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906,032,302.73元。
2、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安排
甲方分三期向乙方分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各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金额约定
7
如下:
(1)甲方应当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股
份转让价款271,809,690.82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30%):
1)本协议签署生效;
2)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报告及控制权变更等相关公告发布。
(2)甲方应当在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
让价款453,016,151.37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
(3)甲方应当于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且乙方公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后7个
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181,206,460.54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的20%)。
甲方应当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其开立的银行账户。
3、标的股份过户的先决条件
除非收购方作出书面豁免,标的股份过户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为
前提:
(1) 本协议持续生效;
(2) 根据第六条约定,上市公司已与核心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协
议》及《保密协议》;
(3) 标的股份过户前未发生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乙方、丙方的陈述、保
证与承诺;
(4) 转让双方为完成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5) 收购方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法律等全面尽职调查已完成,尽职调查结果
与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及控股股东向收购方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尽
职调查未发现对本次收购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6) 除已向收购方披露及质押给收购方的情形外,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
没有设置任何的质押等担保权限,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况或可能,也不
存在被他人追索权利的情况或可能;
(7) 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债务、业务前景、经营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
产生重大不利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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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转让方及上市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
隐瞒或误导性陈述;
(9) 本次交易经收购方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需);
(10) 本次交易所涉及之经营者集中申报(如涉及)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审查,或该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11) 转让方已就本次交易向收购方出具确认除已被收购方书面豁免外的上
述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并相应提供证明该等先决条件已满足的相关文
件。
4、本次交易的担保措施
为保证乙方和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转让方同意在第一期股份
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持上市公司61,714,280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28.66%)质押给收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深圳分公司”) 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收购方
应当在转让方办理完毕股票质押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
转让价款。
各方同意,在转让方向中登深圳分公司递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相关资料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解除登记手续。
(三)标的股份的过户
转让方在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先决条件满足后3个工作
日内向中登深圳分公司递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相关资料。
(四)过渡期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之日止,未经收购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上
市公司不得采取,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促使或允许上市公司采取以下任何
行为:
(1) 终止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运营或改变其业务行为的任何部分;
(2) 增加或减少其总股本;
(3) 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免除任何债权或放弃具有重大价值(单项价值超过
300万元,账目价值和市场公允价值孰高)的任何权利(包括权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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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将上市公司某项价值超过300万元(账目价值和市场公允价值孰高)的
无形资产或资产出售或处理;
(5) 任命或变更上市公司的独立外部会计师或任何会计方法或会计惯例或
制度,但适用的会计准则要求的变更除外;
(6) 设置或者允许产生或发行对公司的全部或任何商誉、资产或权利构成担
保、留置或抵押的任何债务或权利负担;
(7) 出售、转让、许可使用、抵押、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公
司所有的任何商标、专利、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8) 除为履行本协议,对于上市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或重述;
(9) 除为履行本协议,增加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或变更董事会成员组成;
(10) 除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压气机壳和涡轮壳的生产及销售)外,订立任何
价值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的重大合同,修订或调整任何重大合同的
任何重要条款,或同意终止任何重大合同;
(11) 兼并、合并任何三方,或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的资产收
购;
(12) 对外投资或开展主营业务(压气机壳和涡轮壳的生产及销售)以外的业
务(包括但不限于氢燃料船舶、氢燃料电池汽车等);
(13) 新增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
(14) 进入任何破产、解散或清算程序;
(15)除为上市公司日常的正常经营,对外转移公司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
(16) 其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约定的需要董事会决议的
事项。
为免歧义,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同样适用上述约定。
(五)上市公司治理
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且标的股份过户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上市
公司应完成董事会改选,其中:上市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收购方有权推荐5
名董事候选人(含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转让方有权推荐2名董事候选人(含1名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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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候选人)。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且收购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后,上
市公司财务总监由收购方推荐,各方应当促使推动和实现候选人当选。
2、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过半
数同意方能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外提供担保;
(2) 对外提供贷款;
(3) 对外借款;
(4) 修改公司章程;
(5) 订立任何投机性的互换、期货或期权交易;
(6) 聘请或更换年度审计机构;
(7)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的任何改变;
(8) 设立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对外投资;
(9) 制定和修改公司年度预算和营业计划;
(10) 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或赎回任何股份或其它可转换成股份或
带有股份认购权的其它证券或债券;
(11) 终止或解散公司;
(12) 公司合并或分立,或组建合资公司、战略联盟;
(13) 改变公司性质或主要业务重大变更、进入新的业务领域;
(14) 分派或支付任何股利股息或其他公司股东分配事项的决定;
(15) 与乙方、丙方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何关联交易;
(16) 其他根据蠡湖股份相关内控制度应当由蠡湖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
的事项。
(六)维持核心人员稳定
1、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持续稳定地开展生产经营,乙方应确保核心员
工与上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服务期协议》,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日起,核心
员工仍需至少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三(3)年,且在上市公司不违反相关劳
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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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视为该核心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约定:
(1)该核心员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而当然与
任职的公司终止劳动关系;(2)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解聘该核心员工;(3)经协商
一致,经甲方书面同意前提下,上市公司与该核心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服
务期协议》。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前提下,核心员工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期间以及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聘或经营于任何与上市
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利益冲突之公司,即不能到生产、开发、
经营与上市公司附属企业生产、开发、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或有竞争关系
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全职;也不能自行或以任何第三者的名义设立、投资或控股
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有任何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同类企业或经营单位,或从
事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前提下,核心员工承诺严守上市公司及
其附属企业秘密,不泄露其所知悉或掌握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商业秘密,并
与上市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七)各方陈述、保证及承诺
1、交易各方声明与保证其拥有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所有交易文件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和授权。
2、交易各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
认真审阅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以本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等
理由要求撤销、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主张本协议全部或部
分条款无效。
3、乙方和丙方向甲方声明与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是标的股份之合法
所有者,有权处分标的股份,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其他任何
争议纠纷和其他潜在他项权利负担。
4、乙方、丙方向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协议及本次交易有关的所
有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甲
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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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和丙方向甲方声明与保证: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不会发生任何导致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恶化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亦不会
订立任何非正常处分其资产或权利的合同或出现转移资产和利润的情况。
6、乙方和丙方向甲方声明与保证: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经营行为没有侵犯
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和其它权利;本次交易之前如存在未向
甲方披露的、且乙方或丙方负有责任的前述侵权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丙
方承担。
7、乙方和丙方向甲方声明与保证: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对各自资产(包含知
识产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况以外,其上没有设置任何的抵
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限,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况或可能,也不存在
被他人追索权利的情况或可能。
8、乙方和丙方向甲方声明与保证: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没有为他人作担保的
行为,如在标的股份过户日之后出现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因标的股份过户之前存
在为他人作担保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产生损失,乙方和丙方将向上市公司及其附属
企业承担赔偿或补偿损失的责任。
9、乙方和丙方向甲方声明与保证: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遵守其所在国家或地
区的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障、海关、外汇、质检、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方
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因违反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障、
海关、外汇、质检、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如在标的股份
过户之后出现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因标的股份过户之前未向甲方披露的、且乙方
或丙方负有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补缴的情况,乙方和丙方同意赔偿甲方因
此受到的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上市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乘以本次转让比例(即
29%)。虽有前述约定,但若上述情形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导致上市公司暂停上市、退
市、无法进行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的,无论是否已向甲方披露,均视为转让方实质违
约,转让方同意按照本次转让对价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乙方和丙方向甲方声明与保证:就乙方和丙方所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
业不存在重大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也不存在潜在的诉讼、仲裁、
行政处罚。否则,视为转让方实质违约,转让方同意按照本次转让对价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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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乙方和丙方向甲方声明与保证: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
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本次交易根据任何书面文件需要上市公司及其附属
企业的重要供应商、客户或金融机构事先同意的,则均已取得该等事先同意或虽未
取得但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否则,视为转
让方实质违约,转让方同意按照本次转让对价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交易各方承诺,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
款声明、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
损失。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标的股份过户为前提,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以后的上市公司股东享
有。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期间,乙方和丙方不对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
业的滚存未分配利润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
(九)交易费用及税收
除非另有约定,各方各自聘请中介机构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相关纳税义务和税
务责任,由各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自行承担。
(十)协议的终止、解除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多项的,甲方、乙方和/或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
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因有权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司法机构对本次交易提
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导致本协议的重要原则条
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甲方或乙方本协议约定的商业目的。
(2)若本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成
为非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主要义务。
(3)甲方或乙方、丙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者严重影
响乙方或甲方签署本协议时的商业目的(为避免歧义, “商业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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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于标的股份过户日之前,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可以书面方式终止或解除本
协议。
3、乙方、丙方行使本条项下解除权时应当一致行动,并共同指定丙方作为代表
行使解除权。
4、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解除的,转让方应配合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收购方已
支付款项,收购方应配合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过户股份转回和解除已办理质押的股
权质押登记(如有)。为免疑义,上述关于协议解除的约定不影响关于违约条款的安
排。
5、各方因本协议第十条第1款第(1)、(2)项约定致使本次交易无法完成而解
除本协议的,交易各方均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
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所作出的陈述、保证与事实不符,应按照法律规
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其向其他各方足额赔偿相应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
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收购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且经转让方
催告后五(5)日内仍未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要求收购方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股份
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三十(30)日以上,则转让方有权解除本
协议,且要求收购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各方同意,鉴于目前新冠
疫情的影响,如收购方因新冠疫情导致的快递停发的因素未能及时支付转让价款的,
不视为违约,履约期限相应顺延;
如因转让方的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给收购方,且经
收购方催告后五(5)日内仍未转让过户的,收购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每逾期一日,
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三十(30)日以上,则收购方有
权解除本协议,且要求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各方同意,鉴于
目前新冠疫情的影响,如转让方因新冠疫情导致的快递停发的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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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不视为违约,履约期限相应顺延;
如乙方或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约定之陈述、保证或承诺,且该等事项导
致上市公司暂停上市、退市、无法进行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的,无论是否已向甲方披
露,均视为转让方实质违约,转让方同意按照本次转让对价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
3、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应赔偿
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含实现赔偿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并
不限于: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
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如果各方均违约,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
相应责任。
4、丙方就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十二)保密
1、各方都应当对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信息进行高度保密。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
事先书面同意都不可以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协议或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信息,但
以下情况除外:(1)披露给各自的关联方以及该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相关工作人
员、专业顾问,但必须告知信息披露的接收方该等信息的保密性并且要求其遵守保
密义务;(2)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若根据第(2)项披露,则拟披露方应待
其他相关方书面同意拟披露内容后,方可进行披露。
各方工作人员及所聘请中介机构等知晓本次股份转让信息的人员,均应恪守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保密义务,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等违法违规行为。
2、除法律上要求或/和遵守相关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外,本协议任何一方
应就本协议所包含的信息保守秘密。
(十三)排他
各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或按照本协议约定解除、终止前,转让方
在未获得收购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征求或支持任何有关
上市公司股权/债务融资(银行借款除外)或股权销售的第三方请求、建议和要约;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关股权/债务融资或股权销售信息或者参与有关股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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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或股权销售的谈判和讨论;且不得与第三方达成任何有关股权/债务融资或股权
销售的协议或安排。
(十四)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各方之间因在订立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
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提起仲
裁。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蠡湖股份74,814,280股,占公司
总股本34.75%,其中累计质押股份13,1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7.51%,占公司
总股本的6.08%。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尚有部分处于质押状态,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在标的股份交割前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并确保标的股份过户到收购方名
下时不存在质押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目标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
于股份被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之外,本次交易未附加其他特殊
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对标的股份设定其他权利及收购价款
之外做出其他补偿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蠡湖股份74,814,280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7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372,3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5%,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收购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进行的调查
17
1、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收购方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泉州水务鼎晟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备受让蠡湖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2、截止本报告书披露日,收购方泉州水务鼎晟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并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者仲裁。经查询,泉州水务鼎晟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是海关失信
企业。
3、收购方泉州水务鼎晟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其良好发展前景的认同,希望通
过本次股权收购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上市公司
长期、健康发展,为收购方集团的股东创造可持续的回报。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接受上
市公司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自本报告所涉及的交易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未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集中交易或其他方式买卖公司股票。
1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交所及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其
日期: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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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无锡市
股票简称 蠡湖股份 股票代码 300694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无锡市滨湖区天竺花
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 注册地 苑 82 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 减少 ■ 有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无 □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完
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为上市公司 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是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将不再是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持股数量 74,814,280 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 34.75%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持股数量 12,372,357 股
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 持股比例 5.75%
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是 □ 否 ■
12 个月内继续
增持
2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
是 □ 否 ■
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
是 □ 否 ■
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 ■ 否 □
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前尚需取得的
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蠡湖至真董事
是否已得到批准 会批准;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
深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
认等相关程序,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
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
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其
日期: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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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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