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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6-02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 2022 年 1 月 28 日披露 2021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50 万元至 500 万元。2022 年 4 月 1 日,你公司披露 2021 年
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业绩预告中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更正为
-1,780 万元至-1,960 万元。2022 年 4 月 26 日,你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公
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78.89 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披
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
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



                                       1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
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到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本次年度
业绩披露事件中的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的学习,按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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