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1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中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提名、选举程序,高级管理
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程序合法
有效。
我们认真审查了董事长、副董事长及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认为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
发展,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
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本次
聘任人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大进 黄正权 徐雁清
202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