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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蠡湖股份: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2-10-27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如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会计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并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的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其能够遵循独立、公允、客观的执业准则进行为公
司提供独立审计,具备独立性;天健会计师能够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
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大进                    黄正权                    徐雁清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