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18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如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并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的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其能够遵循独立、公允、客观的执业准则进行为公
司提供独立审计,具备独立性;天健事务所能够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
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天健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及子公司无锡市蠡湖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铸业”)接受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蠡湖铸业接受关联方泉州海丝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偿提
供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以上议
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刘大进、黄正权、徐雁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