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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乐达: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公告2018-10-29  

						证券代码:300696        证券简称:爱乐达          公告编号:2018-060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
届满,为了顺利完成本次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提名丁洪涛先生、谢鹏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尚
需提交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另外 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
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监
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
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

         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丁洪涛,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
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械制造工程专业。1986年至1996年,工作于成都飞机设计
研究所;1996年至2011年,任四川宝乐特种座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1999
年至2007年,任成都瑞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2年至今
任欧诺特有限公司董事;2006年至今任成都润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
年至今任成都领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7年至今任成都始源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2013年至2015年,任成都爱乐达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
司董事,2015年至今任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洪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866,78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3.54%。丁洪涛先生、冉光文先生、范庆新先生、谢鹏先生签订有《一
致行动人协议》,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丁洪涛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
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谢   鹏,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
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械制造工程专业。1986年至1999年就职于成都飞机设计研
究所;1996年至2011年任四川宝乐特种座椅有限责任公司监事;1999年至2007
年任成都瑞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06年至2017年任成都唐安航空工程
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2年至2017年任成都唐安航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
理。2013年至2015年任爱乐达有限董事;2002年至今任欧诺特有限公司董事;2006
年至今任成都润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06年至今任成都领翔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监事;2007年至今任成都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1
年至今任成都夸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866,61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3.54%。谢鹏先生、冉光文先生、范庆新先生、丁洪涛先生签订有《一
致行动人协议》,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谢鹏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