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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乐达: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05-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1]AN036-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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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4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披露及更新.................................... 10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 10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 10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的变化情况 .......................................................... 11

四、“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 ...................................................................... 12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 14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 17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 19

八、“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及类金融业务”的变化情况 .......... 23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情况

.............................................................................................................................. 23

十、“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变化情况 .................. 24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 .................................................................. 25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及劳动保障”的变化情况

.............................................................................................................................. 28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变化情况 .................................................. 30

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 .................................................. 31

十五、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1




                                                           4-5-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1]AN036-5号


致: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的有关

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2021年4月1

日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的《成都爱乐达航

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

02010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以及发行人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

月31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化,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就本所再次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4-5-2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

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

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

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问

询函》中律师需发表明确核查意见的问题以及发行人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化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4-5-3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 4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高度集中,来源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航工业)下属单位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98.37%、97.81%、97.33%和 92.37%。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结合与中航工业及其下属单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业务的情况,以及发行人与中航工业下属单位的合作方式及合作历史,说明与中

航工业及其下属单位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

是否存在被中航工业及其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取代的风险,如是,请充分披露相

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与中航工业及其下属单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以及发行人与中航工业下属单位的合作方式及合作历史,说明与中航工业及其

下属单位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

被中航工业及其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取代的风险,如是,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航空零部件的数控精密加工、特种工艺处理和部

组件装配。公司主营业务为飞机制造的中间环节,公司主要客户为中航工业下属

主机厂、分承制厂,公司主要客户通常亦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主要客户根据

自身生产安排将部分生产任务外协给包括公司在内的单位。公司系行业内最早一

批从事航空零部件加工的民营企业,自 2004 年设立,即从事航空相关精密加工

业务,2005 年即开始开展航空零部件加工业务,与中航工业下属某主机厂建立

了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公司与中航工业及其下属单位不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

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基于国家产业政策、中航工业内部发展规划、国

际航空工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竞争优势,公司与中航工业下属单位的合作关系

被中航工业及其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取代的风险较小。但若后续中航工业调整发

展规划,增加自投产能、减少协作配套,或公司竞争优势丧失,公司存在业务合
作关系被中航工业及其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取代并导致订单减少的风险。具体如


                                   4-5-4
下:

       (一)中航工业下属单位业务情况

    公司军机零部件客户主要为各大军机主机厂,目前均为国内客户。按照我国

军机制造布局,目前我国军机主机制造任务基本上均由中航工业下属单位承担,

根据国家规划及各单位研发情况制造不同型号的军机。公司民机零部件客户为各

大民用客机分承制厂和主机厂。目前波音、空客等在国内的国际转包业务除极个

别公司直接承接了少量订单外,主要由中航工业下属单位承接后再将其中部分业

务分包。我国自主客机则根据型号不同由中国商飞和中航工业下属单位等作为主

机厂制造,并对零部件进行承制分包。

    公司主营业务航空零部件的数控精密加工、特种工艺处理和部组件装配,为

飞机制造的中间环节,公司主要客户为中航工业下属主机厂、分承制厂,公司主

要客户通常亦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主要客户根据自身生产安排将部分生产任

务外协给包括公司在内的单位。

       (二)公司与中航工业的合作方式、合作历史及其他关系

    公司与主要客户中航工业的合作方式为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及来料,为客户受

托加工飞机机头、机身、机翼、尾翼及起落架等各部位相关零部件以及发动机零

件,以收取加工费为主。由于航空零部件制造的特殊性,在定型生产之前通常会

先进行研制件生产。研制件一旦进入定型生产阶段,通常研制件的供应商即成为

定型生产阶段的供应商,单一型号生产期内通常不会更换供应商。公司在部分机

型的设计阶段即与主机厂和分承制厂紧密合作,参与相关型号品种零部件的研制

与试制生产任务,为后续定型生产后的订单奠定了业务基础。

    公司 2005 年即开始开展航空零部件加工业务,与中航工业下属某主机厂建

立了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历史如下:

    2004 年,公司设立。公司设立之初,主要业务为航空地面工装、发动机维

修工装等的设计、加工制造并销售(主要客户为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四

川斯奈克玛航空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现名:四川国际航空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

                                    4-5-5
四川航空、深圳航空等)。

    2005 年,由于国际转包业务发展,中航工业承接了空客 A320、波音 B737

等机型的部分转包业务,其将承接的部分零件转包,基于公司在航空工装加工方

面的经验及公司创始股东冉光文从事设计工作积累的经验和良好信誉,公司逐渐

承接了中航工业下属单位的部分民机转包业务。

    随着国家重点军机型号的研发投入和列装使用和国际转包承接规模的不断

增加,公司聚焦航空零部件精密制造业务,在部分机型的设计阶段即与中航工业

下属主机厂和分承制厂紧密合作,参与相关型号零部件的研制与试制生产任务。

    十余年来,公司累计参与了三十余个机型的产品研制及批量生产,其中包括

多个军用机型零部件研制及批量生产,以及波音、空客的多个民用畅销机型的国

际转包业务,同时参与我国 ARJ21、C919、C929 以及 AG600、MA700 等民用机

型的零件制造,与中航工业下属主机厂和分承制厂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目前,公司客户覆盖中航工业下属多家军机主机厂、多家民用客机分承制厂、

多家科研院所以及航空发动机制造单位,公司产品得到客户一致认可,是多个客

户单位的 A 级供应商,与多个客户建立了战略协作关系,是中航工业下属某主

机厂机加和热表处理领域的战略合作伙伴。

    公司与中航工业下属某主机厂签署有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合作宗旨、

范围、方式及内容等进行了框架性约定,并明确约定“该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是

双方今后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或专业协议中

做进一步明确”。公司与中航工业下属某主机厂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

公司与中航工业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

或关联关系。

    (三)业务合作关系被中航工业及其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取代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航空零部件的数控精密加工、特种工艺处理和部组件装配。

公司主营业务为飞机制造的中间环节,公司主要客户为中航工业下属主机厂、分

承制厂,公司主要客户通常亦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主要客户根据自身生产安

                                  4-5-6
排将部分生产任务外协给包括公司在内的单位。

     从国家相关政策来看,近年来,国家发布了系列鼓励军民融合发展的相关

政策,2017 年 11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

见》,明确:“打破军工和民口界限,不分所有制性质,制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

构调整方案,对全社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进行分类管理,形成小核心、大协作、

专业化、开放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核心能力由国家主导;重要能力发挥国

家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竞争,择优扶强;一般能力完全放开,充分竞争。”

为公司军工领域客户进一步扩大外协规模奠定了政策基础。

    中航工业亦出台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决定》作为

集团公司深化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构建强核

心、大协作的航空产业军民融合发展新模式,提升航空产业社会化整体协同能力,

满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努力把集团公司打造成为开放型、合作型、

国际型的现代化企业。

    根据空客“power8”计划及空客、波音公布的资料,波音和空客均在逐步提

高其合作供应商所承担的制造业务的比例。以波音为例,20 世纪 90 年代,波音

777 项目外包份额约为 30%左右,21 世纪的 787 等项目外包比例已高达 70%左右。

中航工业该种发展方向亦与空客、波音等国际主机厂广泛通过社会化供应完成生

产的做法相符。随着中航工业协作配套比例的提高,将为公司受托加工业务带来

更为旺盛的订单需求。

    从公司竞争优势看,公司设立十余年来,深耕航空零部件制造主业,在技术

创新、经营管理、客户合作、工艺全流程等方面形成了较强的竞争优势,使得公

司与中航工业下属单位的合作关系被其他单位取代的风险较小。

    公司自 2005 年承接航空零部件精密加工业务,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和经验积

累,建立了成熟的质量管理体系、适应航空零部件生产特点的管理模式、比较完

善的工艺技术制造规范以及专业的制造技术团队,是中航工业下属某主机厂机加

和热表处理领域的战略合作伙伴,多次获得中航工业下属飞机制造单位“优秀供

应商”荣誉称号。公司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技术创新,在钛合金类零件精加工

                                   4-5-7
上具有技术优势,部分钛合金类零件的加工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同时,公司

通过一系列创新的技术工艺、优秀的加工流程管理和严格质量管控,产品良品率

达到 99.50%以上,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此外,公司建有阳极化、喷漆、无损检测、热处理等特种工艺生产线,是国

内少数具备特种工艺全工序能力的民营企业之一,具备“机加—特种工艺—部组

件装配”航空零部件全流程制造能力。

    综上,基于国家产业政策、中航工业内部发展规划、国际航空工业发展趋势,

以及公司竞争优势,公司与中航工业下属单位的合作关系被中航工业及其下属单

位或其他企业取代的风险较小。但若后续中航工业调整发展规划,增加自投产能、

减少协作配套,或公司竞争优势丧失,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被中航工业及其下

属单位或其他企业取代并导致订单减少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

素”之“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之“2、市场需求下降及客户集中风险”中补充披

露如下:

    “2、市场需求下降及客户集中风险

    我国国防事业的发展和民航市场的需求,是航空制造业和航空零部件制造

业发展的基础,对公司的业务发展状况形成重大影响。如果未来由于世界军事

格局发生转变、经济局势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居民出行方式发生变化等原因导

致终端市场需求减少,进而带来航空制造和航空零部件需求减少,将使得公司

面临市场需求下降的风险。此外,公司目前收入主要来自于中航工业下属单位,

其中来自于其下属某主机厂的占比较高,若后续中航工业调整发展规划,增加

自投产能、减少协作配套,或公司竞争优势丧失,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被中

航工业及其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取代并导致订单减少的风险。”




                                   4-5-8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查阅公开信息,了解中航工业及其下属单位主营业务情况;

    3、查阅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的相关协议,获取公司出具的关于与中航工业

下属单位合作方式与合作历史、以及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

排或关联关系等情况的说明;

    4、获取公司关联方清单,通过查阅公开信息、访谈等进一步核查公司与中

航工业下属单位是否有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公司与中航工业下属某主机厂签署有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与其不存在特

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公司与中航工业及其下属单位不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

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

    2、基于中航工业内部发展规划、国际航空工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竞争优

势,公司与中航工业下属单位的合作关系被中航工业及其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取

代的风险较小。但若后续中航工业调整发展规划,增加自投产能、减少协作配套,

或公司竞争优势丧失,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被中航工业及其下属单位或其他企

业取代并导致订单减少的风险,公司已经进行风险提示。




                                   4-5-9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披露及更新


    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本次发行的部分相关事项

发生了变化,现本所更新及补充披露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以及高新安委会出具的安全生产守法证明、高新

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高新建设局出具的守法证明、高新市监局出具的证明、

高新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

证明、成都市社会保险参保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网站(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成

都市生态环境局网站(sthj.chengdu.gov.cn)、信用中国网站(creditchina.gov.cn)、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index.html)的公开信息、中国海关企

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credit.customs.gov.cn)(检索日期:2021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合

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为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

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

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
件的变化情况如下:

                                      4-5-10
    (一)根据信永中和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 2020 年《审计报告》

(XYZH/2021BJAG10314)、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季

度报告(以下简称“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一年财

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

在《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二)经查验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

(crsc.gov.cn/pub/newsite)、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com.cn)、深交所网站

(szse.cn)(检索日:2021 年 5 月 6 日)并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

议、公安机关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函等资料并根

据发行人陈述,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三)经查验,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

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

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的变化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股本总额

未发生变动。

    经查验 2020 年《审计报告》(XYZH/2021BJAG10314)、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普通账户和融

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

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为: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4-5-11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冉光文                           22,894,507        12.81
     2                  丁洪涛                           22,548,830        12.61
     3                   谢鹏                            22,548,600        12.61
     4                  范庆新                           22,369,755        12.5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国
     5                                                   8,542,725         4.78
               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舟山添合                          5,214,700         2.9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成长先锋
     7                                                   2,499,950         1.4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和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沣远
     8                                                   2,475,200         1.38
                   景私募证券投基金
           深圳市和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沣融
     9                                                   2,219,150         1.24
                      慧私募基金
  10                   上海诚毅                          2,076,857         1.16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股份种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国
 1                                                      8,542,725     人民币普通股
             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冉光文                            5,723,627     人民币普通股
 3                    丁洪涛                            5,637,208     人民币普通股
 4                     谢鹏                             5,637,150     人民币普通股
 5                    范庆新                            5,592,439     人民币普通股
 6                   舟山添合                           5,214,700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成长先锋
 7                                                      2,499,950     人民币普通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和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沣远
 8                                                      2,475,200     人民币普通股
                 景私募证券投基金
         深圳市和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沣融
 9                                                      2,219,150     人民币普通股
                    慧私募基金
10                   上海诚毅                           2,076,857     人民币普通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演变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冻结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



                                             4-5-12
   (一)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

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相关业务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

存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经营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查验发行人 2020 年《审计报告》(XYZH/2021BJAG10314)、2020 年年

度报告、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航

空零部件的数控精密加工、特种工艺处理和部组件装配。产品包括飞机机头、机

身、机翼、尾翼及起落架等各部位相关零部件、发动机零件以及航天大型结构件。

    (1)数控精密加工,集中于航空零部件关键件、重要件、复杂零件以及小

批量柔性生产能力建设。业务主要为军用飞机零件、民用飞机零件(包括空客、

波音多个主要型号机型国际转包订单;赛峰集团起落架零组件国际直接订单;

ARJ21、C919、C929、MA700 等国产机型订单)、发动机零件和航天大型结构

零件等。

    (2)特种工艺处理,公司拥有阳极氧化、无损检测、电镀、钝化、热处理、

喷漆线等 10 余种特种工艺和理化试验能力。业务主要为公司承接的机加产品的

特种工艺处理;主机厂及其协作单位机加产品的特种工艺处理;航空制造领域市

场其他客户特种工艺业务。

    (3)部组件装配,已开展某型无人机、某型军机以及多个民用机型部组件

装配业务,着重培育大部件装配能力。目前已承接某无人机中机身大部件装配任

务,并承担该机型前机身、中机身和后机身三段大部件对合任务。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与其《营

业执照》上批准从事的业务范围相符,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实质性变更。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4-5-13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相关生产经营资质和许可、工商登记资料及相

关业务合同等,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许可,

最近三年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

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

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经查验,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的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报告及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尚未对唐安制造实际出资。根据唐安制造的工商

登记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2021 年 5 月 6 日),

截至查询日,发行人持有唐安制造 100%的股权,根据律师的查询及发行人的书

面说明以及 2019 年审计报告、2020 年审计报告及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唐安制造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无实际业务合同及财

务往来。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及声

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持股情况如

下:



                                      4-5-14
序                 在发行人      直接持股数    直接持股比例    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比例
          姓名
号                 任职情况       (股)           (%)        (股)           (%)

 1       范庆新     董事长       22,369,755            12.51   2,049,450          1.15

 2       冉光文    副董事长      22,894,507            12.81   2,040,000          1.14

 3       杨有新   董事、总经理    168,750              0.09        0              0.00

 4        王玫     独立董事           0                0.00        0              0.00

 5       刘一平    独立董事           0                0.00        0              0.00

 6       丁洪涛   监事会主席     22,548,830            12.61       0              0.00

 7        谢鹏       监事        22,548,600            12.61       0              0.00

 8       蒋文廷    职工监事           0                0.00        0              0.00

 9       魏雪松    副总经理       168,750              0.09     382,560           0.21

10        汪琦     副总经理       168,750              0.09     382,500           0.21

11        李顺     副总经理        82,530              0.05     133,876           0.07

12       马青凤    财务总监        56,250              0.03      47,814           0.03

                  副总经理、董
13        陈苗                     83,530              0.05     178,500           0.10
                   事会秘书

14       刘晓芬    副总经理       168,750              0.09        0              0.00

         注:间接持股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有舟山添合的出资份额而间接持有

发行人的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重要职

务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及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人员除冉光文、范庆新、丁洪涛、谢鹏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已披露的关联企业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法人外的其他企业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1       四川藏鸿发商贸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            食品贸易



                                              4-5-15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秘书陈苗的配偶任宗权持

                                             有21.04%股权

      4.其他关联方

      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核查表,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新

增其他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苗的配偶任宗
  1          马尔康藏鸿发副食品经营部
                                                      权出资 100%并为经营者

      经查验,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持股比例发生部分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或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企业发生变化以及新增其他关联方以外,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变更。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审计报告》(XYZH/2021BJAG10314)、2020 年年度

报告、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除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外,发行人无经常性关联交易。发行人 2020 年

度及 2021 年第一季度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度

  薪酬合计                    88.57                                418.16

      2.偶发性关联交易

      经查验,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无新增偶发

性关联交易。
      3.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4-5-16
       经查验,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无关联方往

来款项。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1.无形资产

       (1)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专利证书并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相关信息(查询

日期:2021年5月8日),截至2021年03月31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发行人持有的专利权未发生变化。

       经查验,2012年6月发行人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取得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许可期限为

2012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30日,截至2020年12月30日,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合

同有效期已届满,发行人未续期。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并经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

站相关信息(查询日期:2021年5月8日),截至2021年03月31日,《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2.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公司提供的设备清单、采购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发行人新增4台500万以上生产经营设备,

且生产经营设备的账面净值及成新率均发生了变化,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

单价500万元以上的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数量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成新率
                                       (台)   (万元)   (万元)

 1       铣车复合加工中    WFL120        1      1,663.37    1,347.33   81.00%



                                       4-5-17
                                     数量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成新率
                                     (台)   (万元)   (万元)

            心

       五轴联动龙门式
 2                        XS-63        1      1,037.17    644.53    62.14%
         加工中心

       龙门五轴镗铣加
 3                      FIDIA-6000     1       925.09     566.19    61.20%
          工中心

       五坐标数控卧式   THS120-TIL
 4                                     1       822.20     725.28    88.21%
       镗铣加工中心         T

       五轴联动镗铣加
 5                      DMU 125P       1       725.38     587.56    81.00%
          工中心

       五轴联动镗铣加
 6                      DMU 125P       1       725.38     587.56    81.00%
          工中心

       五坐标数控卧式   THS120-TIL
 7                                     1       681.64     411.79    60.41%
        镗铣加工中心        T

       数控龙门式五轴   LinmaxB-30
 8                                     1       680.22     664.06    97.62%
         加工中心           60

       五坐标数控立式
 9                      BF100-TTM      1       580.66     350.79    60.41%
        镗铣加工中心

       数控龙门式五轴
 10                     Saber3350      1       568.40     545.90    96.04%
         加工中心

       数控龙门式五轴   LinmaxB-30
 11                                    1       568.40     545.90    96.04%
         加工中心           40

       五轴天车式高速
 12                      G3040-5       1       562.37     540.11    96.04%
        龙门加工中心

       五轴联动镗铣加
 13                     DMU100P        1       532.65     423.02    79.42%
          工中心




                                     4-5-18
      3.在建工程

      根据2020年《审计报告》(XYZH/2021BJAG10314)、2020年年度报告、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为7,346,614.35

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为42,845,869.44元。2021年3月末,

发行人工程物资较上年末增长,主要系发行人购置的用于航空零部件智能制造及

系统集成中心建设项目的待安装机器设备。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采购合同

      如《律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同之1.重大

采购合同”所述,发行人共有十个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500万以上的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采购合同已有一个履行完毕,

且自2020年10月1日以来,新增一个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截至

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采购方    销售方        签订日期     合同标的       金额

             合同                苏美达国际                  五轴天车式
                                                                          5,420,000
  1     (APECXA2019    发行人   技术贸易有     2019.11.01   高速龙门加
                                                                           (元)
            1101)                 限公司                     工中心

             合同                苏美达国际                  五轴天车式
                                                                          5,420,000
  2     (APECXA2019    发行人   技术贸易有     2019.11.02   高速龙门加
                                                                           (元)
            1102)                 限公司                     工中心

                                                             PL1000 立
                                 成都普瑞斯
                                                              式加工中    6,420,000
  3      机床买卖合同   发行人   数控机床有     2019.05.06
                                                             心、数据服    (元)
                                   限公司
                                                              务器功能



                                       4-5-19
 序号       合同名称      采购方    销售方          签订日期     合同标的       金额

         星视野龙门型数            昆山星野精
                                                                 龙门型数控   6,600,000
  4      控加工中心商务   发行人   密机械有限       2019.07.09
                                                                  加工中心     (元)
             合同书                   公司

                                   苏美达国际                    数控龙门式
         数控龙门式五轴                                                       940,000
  5                       发行人   技术贸易有       2019.06.14   五轴加工中
          加工中心合同                                                        (美金)
                                     限公司                         心

                                   苏美达国际                    数控龙门式
         数控龙门式五轴                                                       840,000
  6                       发行人   技术贸易有       2019.09.20   五轴加工中
          加工中心合同                                                        (美金)
                                     限公司                         心

                                   苏美达国际                    五坐标高动
         五坐标高动态龙                                                       1,079,450
  7                       发行人   技术贸易有       2020.07.31   态龙门加工
         门加工中心合同                                                       (欧元)
                                     限公司                        中心

                                   上海科奕精
         龙门型五轴加工                                          龙门型五轴   5,500,000
  8                       发行人   密机械有限       2020.08.01
           中心机合同                                            加工中心机    (元)
                                      公司

                                   成都华鑫益                    五坐标卧式
         五坐标卧式镗铣                                                       9,300,000
  9                       发行人   科技有限公       2020.08.08   镗铣加工中
          加工中心合同                                                         (元)
                                      司                            心

                                   成都华鑫益                    五坐标卧式
                                                                              9,300,000
  10        采购合同      发行人   科技有限公       2020.12.04   镗铣加工中
                                                                               (元)
                                      司                            心

       2.重大销售合同

       如《律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同之2.重大

销售合同”说述,发行人共有五个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3,000万以上的销售合

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销售合同已有一个履行完

毕,且自2020年10月1日起,发行人新增三个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
同,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


                                           4-5-20
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采购方      销售方    签订日期    合同标的   金额(元)

        加工承揽   中航工业下
  1                             发行人   2019.11.29   加工产品   61,358,090.48
           合同    属 A 单位

        加工承揽   中航工业下
  2                             发行人   2020.03.19   加工产品   44,283,391.45
           合同    属 A 单位

        加工承揽   中航工业下
  3                             发行人   2020.06.03   加工产品   80,276,855.48
           合同    属 A 单位

        加工承揽   中航工业下
  4                             发行人   2020.08.28   加工产品   37,163,742.80
           合同    属 A 单位

        采购商务   中航工业下
  5                             发行人   2020.11.09   加工产品   74,634,705.72
           合同    属 A 单位

        采购商务   中航工业下
  6                             发行人   2020.11.16   加工产品   82,890,780.00
           合同    属 A 单位

        采购商务   中航工业下
  7                             发行人   2020.12.11   加工产品   67,439,287.27
           合同    属 A 单位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经查验,2021年3月16日,发行人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建

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发行人“航空零部件智能

制造及系统集成中心工业用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筑面积为43,173.65平方米,

签约合同价为125,073,733.07元。发行人已于2021年4月2日取得了高新建设局颁

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的重大合同都是在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

内容及形式合法,发行人未发生因履行上述合同而产生纠纷的情形。



      (二)侵权之债




                                         4-5-21
    根据高新安委会出具的安全生产守法证明、高新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高

新建设局出具的守法证明、高新市监局出具的证明、高新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

查询结果告知书、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成都市社会保险参保

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公开信

息,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crsc.gov.cn/pub/newsite)、深交所网站(szse.cn)、

成 都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网 站 ( sthj.chengdu.gov.cn ) 与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wenshu.court.gov.cn)(检索日期:2021年5月6日)、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

用信息公示平台(credit.customs.gov.cn)(检索日期:2021年5月6日),截至检

索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

因而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但保



    经查验,截至2021年3月31日,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用金和薪

酬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查验,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

    经查验,根据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

他应收款合计为 136,435.29 元。



    2.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

    经查验,根据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

应付款余额为 16,684,509.00 元,主要系计提的股权激励回购义务款。



                                      4-5-22
    经查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所致,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及类金融业务”的变化情况



    2018 年 12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出资 5,700 万元,

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盈创德弘,认购合伙份额 22.71%,2018 年 12

月 13 日、14 日公司按协议约定合计支付第一期投资款 2,850.00 万元。

    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11 日合计支付第二期投资款 2,850.00 万元,

累计出资 5,700.00 万元。后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伙企业

总募集额(变更后各合伙人第一期出资额即为总募集额),发行人于 2021 年 2

月 1 日收回第二期出资 2,850.00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

出资完毕,出资额由 5700 变更为 2850 万元,认购合伙份额 22.71%。



    经查验,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对投资基金“盈创德弘”出资的变

化情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合法、有效;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

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

人亦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等文件,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1 次董事会及 1 次监事

会,召开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审议事项



                                    4-5-23
            2020 年第一
                                                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      次临时股东    2020 年 10 月 16 日
                                                        的相关议案
                大会



    2.董事会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审议事项

            第二届董事
                                                审议关于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1      会第十四次    2020 年 10 月 18 日
                                                          的议案
                会议



    3.监事会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审议事项

            第二届监事
                                                审议关于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1      会第十二次    2020 年 10 月 28 日
                                                          的议案
                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

容及签署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决议真实、

有效。



    十、“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表与承诺函、公安局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并经网络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csrc.gov.cn/pub/newsite)、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sse.com.cn)、深交所网站(sz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

站(zxgk.court.gov.cn)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1 年 5 月 6 日)并经查验发

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


                                      4-5-24
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及

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

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经查验,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审计报告》(XYZH/2021BJAG10314)、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未发生变化,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与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

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享受的

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

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

取得换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编号 GR201951000936。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发行人自取得该证书年度起 3 年内可享受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

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未按照上述政策适用优惠税率。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

                                   4-5-25
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070

号)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并享受按

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加计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税

收事项通知书编号为成高国税通(510198150526863),发行人 2020 年享受了该

项税收优惠。

       (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3 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

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2 第 12 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

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4 号)

等有关规定,对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四

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确认民航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 31 户企业主

营业务为国家鼓励产业项目的批复》(川经信产业函[2015]282 号)确认发行人

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发行人符合设在西

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发行人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仍享受了该项税收优惠。



       2.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审计报告》(XYZH/2021BJAG10314)、2020 年年度

报告、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财政补贴文件,《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 2020 年 1 月-9 月政府补助中,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 日获得的 45,436.13 元“人才补贴”,应为“个税三代手续返还”补助。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如

下:



                                       4-5-26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收款时间                    文件依据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优化产业服

                                                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
       火炬统
 1                 5,000.00      2020.10.23     订)的通知》(成高管发[2020]6 号)、
       计补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优

                                                化产业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

                                                策意见(修订)》实施细则

       2020 年                                   《成都市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关于申

 2     进口贴     439,648.00     2020.10.29     报 2020 年进口贴息资金有关事项的

       息资金                                                 通知》

       研发准

       备金制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

 3     度财政     211,500.00     2020.11.09     关于组织开展 2020 年度研发准备金

       奖补资                                   制度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金

       专利资
 4                 1,000.00      2020.11.09        《成都市专利资助申报指南》
         助

       成都市

       有效发                                   《企业发明专利 2020 年度年费资助
 5                  630.00       2020.11.17
       明专利                                              申报指南》

        年费

       2020 年                                   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和规划管理局

       工业稳                                   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稳投资

 6     增长产    4,342,300.00    2020.12.17      促增长加快项目建设形成投资实物

       业扶持                                   量的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成

       资金                                            高发规[2020]69 号)

 7     专项资    10,000,000.00   2020.12.25                      -



                                       4-5-27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收款时间                  文件依据

           金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

         新型学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受疫情影响

  8      徒培训     679,000.00      2020.12       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有关实

          补贴                                    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6

                                                                号)

         高新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
         术企业
  9                 50,000.00      2021.03.29     2019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申
         认定奖
                                                           报工作的通知》
           补

      注: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某部门拨付的航空零部件智能制造及系统集成中

心项目补贴 10,000,000.00 元,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科工财审[2008]702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防科工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科工财审【2016】527 号),发行人就

该项补贴相关内容豁免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


      (三)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根据高新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及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

告知书,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能够遵守有关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

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征管法

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及劳动保障”的变化情况




                                         4-5-28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查询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http://sthj.chengdu.gov.cn/)查询结果(查询日:2021年5月6日)。截至2021年

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高新区市监局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出具的守法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

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高新安委会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出具的《安全生产守法

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在高新区未发生安全

生产事故,未受到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劳动保障



    发行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并

根据其岗位性质相应规定了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未因违反劳动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发行人在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 年 3

                                    4-5-29
月,发行人参保人数分别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575 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575

人,生育保险 575 人,工伤保险 577 人,失业保险 575 人,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

险 572 人,2018 年 1 月至 2021 年 3 月,发行人按其申报工资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报告期间无欠费、未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处罚。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为员

工缴纳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截至 2021 年 3 月,发行人已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缴存人

数为 523 人,2015 年 4 月至 2021 年 3 月,发行人在此期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变化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陈述及信永中和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成都爱乐达航空制

造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2.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除《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

变更情况外,根据发行人陈述及信永中和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成都爱乐

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相关账户的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前次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均为零且不再使用,且公司已办理完毕募集

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

资项目不存在变更的情形。
    3.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5-30
    根据发行人陈述及信永中和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成都爱乐达航空制

造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

计取得收益共计 7,490,797.67 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 0 万元。



    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日期:2021年5月8日),截至查询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五、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生上述变化后,仍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

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5-3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垚




                                                   李 铃




                                            2021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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