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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哈通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20  

						    证券代码:300711         证券简称:广哈通信                公告编号:2017-008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广哈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83 号)核
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2017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 通 股 ( A 股 ) 3,610 万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8.35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301,435,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34,328,849.05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267,106,150.9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XYZH/2017GZA10665 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17年11月20日,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下属广州珠江新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
券”)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存入金额             资金用途
    证券代码:300711     证券简称:广哈通信             公告编号:2017-008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38710188000067733    278,410,207.55   多媒体指挥调度系统研
广州珠江新城                                            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支行                                                    营销和技术服务网点建
                                                        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多媒
体指挥调度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营销和技术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光大证券。公司存
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3、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小虎、李国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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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支出清单。
    7、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光大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光大证券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7GZA10665号
《验资报告》。
    3、《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