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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哈通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8年7月)2018-07-24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
会决定。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投资部承担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
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定等事宜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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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
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应按战略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投资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制定并实施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二)对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并主导或协助实施;
     (三)对公司正在进行的、尚未签署最终法律合同的投资项目以及正在考虑
中的投资项目和今后出现的所有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 公司新增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由证券投资部负责汇总公司投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组
织投资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
议等资料;
     (二)由总经理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五)战略委员会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提案形
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24小时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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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遇特殊情况时,
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它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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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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