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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哈通信: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31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二年三月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广
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二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
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
东提名,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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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行使下
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等;
     (四) 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五)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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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与定期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定期会议召开十日
前、临时会议召开的 24 小时前,以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召集人确定,但监事会召集人在确定会
议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
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含二名)监事同意列入议
程,监事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
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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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用视频、电话、传真、传签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向全体监事提供充足的资料。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经理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采取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
决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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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会议记录的副本应迅速发给每一位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偿
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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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
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
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
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
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
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
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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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前”、“少于”、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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