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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哈通信: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30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十二月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
的风险,提高存量资金管理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利用闲置资金在银行、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财务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购买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
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
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二)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等收益增值型产品。
     公司理财产品不包括银行定期存款、证券投资(含股票、债券)和对外股权投
资。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
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
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
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子公司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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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
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
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可确
定一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到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由董事会审议:
     (1)委托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委托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委托理财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委托理财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确定。
       第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
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
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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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
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
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
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
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建
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二条 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
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
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对委托理财业务中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确保在人员、信息、
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有相互监督与牵制,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
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
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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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
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
委托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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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
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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