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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立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跟踪报告2021-05-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国立科技(300716)
保荐代表人姓名:凌鹏                        联系电话:020-32259103
保荐代表人姓名:浦瑞航                      联系电话:010-6083878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关于对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416 号)
                                            之核查意见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2020 年度公司业绩较上年发生大幅波动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公司对部分贸易业务收入进行了会计差
                                            错更正
                                            1.2020 年 度 ,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营 业 收 入
                                            192,691.59 万元,同比下降 25.94%;营业利
                                            润 为 -41,221.64 万 元 , 同 比 下 降 了
                                            1,613.1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31,730.37 万元,同比下降了 1,322.40%。
                                            报告期内业绩发生大幅变动,主要原因包括
                                            中美贸易摩擦及新冠疫情双重影响、信用减
                                            值损失较上年增加、利息支出增加以及汇率
                                            变动所致。
                                            2.公司在审查二甲苯、铜、淀粉的销售业务
                                            时,初步判断在以上业务中公司因承担了存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货及信用风险,因此在财务账务处理中采用
                                            了总额法确认收入。根据公司聘请的中审众
                                            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与审计
                                            师充分沟通,对上述业务模式进行审慎地梳
                                            理,由于公司在二甲苯、铜、淀粉销售业务
                                            中出于谨慎性考虑,对产品质量问题免除了
                                            责任,公司对存货的控制权不足,公司对以
                                            上销售业务修正为按净额法核算,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提示并督促公司及时召开 2020 年度业绩说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明会,解释公司业绩波动及经营环境变动情
                                            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2 月 28 日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董监高买卖公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司股票相关要求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              无                          不适用
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提醒企业及时发布业绩预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中美贸易摩擦及新冠疫
                                                               告、召开业绩说明会,向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情等对公司经营环境产
                                                               资者说明经营环境的变动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生重大影响
                                                                         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承诺
1.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等关于股份
                                           是         不适用
锁定、持股意向、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
等的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         是         不适用
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是         不适用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


                                       3
诺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4.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股份回购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
                                            是    不适用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
                                            是    不适用
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广东国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广东国

                                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

                                导保荐机构。公司保荐机构由东莞证券变更为中信证券,

                                保荐代表人变更为凌鹏、浦瑞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

                                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



                                        4
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

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

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

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

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

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

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

《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

管函【2020】第 11 号),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学习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

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

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

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

决定》,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

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

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



           5
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

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

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

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

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

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

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

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

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

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

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

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

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

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



         6
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

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

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

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

华期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

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

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认为

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报送台州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

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

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

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

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

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



           7
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

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

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

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

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

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

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是经销

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

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

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督管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0 号),监管措施

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

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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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

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

监管函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

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0】81 号),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

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3 号)。上述监

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

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

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

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

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

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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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监管措施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

                           提不精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府

                           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

                           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

                           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

                           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

                           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 号),认定赵

                           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不良贷款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

                           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

                           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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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

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

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

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

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

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

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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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凌    鹏                   浦瑞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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