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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川智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8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23/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2826 1688 传真/Fax:(86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海川智能机
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子丰和徐立岩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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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海川智能机器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规则、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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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龙村委会龙展路 3 号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股
份 4573.66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3.5231%。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
代表股份 4,567.3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3.435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63,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1%。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
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监事纪铁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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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
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45%;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09%;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46%。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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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145%;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09%;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46%。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3. 《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45%;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09%;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46%。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4.《关于制定<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45%;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09%;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46%。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5.《关于制定<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2,000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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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45%;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09%;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46%。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9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7.《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9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8.《关于审议<2018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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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45%;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09%;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46%。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9.《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9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9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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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1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45%;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12.《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45%;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13.《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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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69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表决通过。

    经本律师核查,上述第 6、10 项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予以表决,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予以表决,经
出席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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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刘子丰


                                             经办律师:
                                                          徐立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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