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海川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07-03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七 月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东海川智能机
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
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
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
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
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内幕信
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子公司独
立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
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 七月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