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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余国科: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300722              证券简称:新余国科             公告编号:2018-097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88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9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79,800,000.00 元,本次发行

费用总计人民币 33,321,933.95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6,478,066.05 元,

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情况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521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支行(以下简称“招

商银行”)新开设一个账户作为公司“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环境装备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

专户,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支行账户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余国科特种装备

有限公司“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环境装备研发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招商银行、中航证

券有限公司、新余国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

新余国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视为同一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户存储情况如

下:
序号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 户 余 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1           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阳   791905921710808     25,236,320.   人工影响天气和气

            明路支行                                 29            象环境装备研发项

                                                                   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招商银行专户情况

    甲方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791905921710808,截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25,236,320.29

元(贰仟伍佰贰拾叁万陆仟叁佰贰拾元贰角玖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

环境装备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包含特装公司,以下同)乙(指招商银行,以下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三)丙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同)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捷、阳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1,00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