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国科: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9
证券代码:300722 证券简称:新余国科 公告编号:2018-103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余市高新区光明路 1368 号国防科技工业园 3 号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袁有根先生。公司董事长金卫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
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与会董事 5 人一致共同推举的董事袁
有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 9 人,出席 5 人,金卫平先生、黄勇先
生、姜才良先生和黄寅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监事(公司监事 3 人,出席
2 人,朱泰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8 年 11 月 28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8,015,2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2.5190%。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8,008,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510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子议案《关于缩减人工影响天气装备扩产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上述子议案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逐项投票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关于缩减人工影响天气装备扩产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015,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015,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015,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