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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余国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08-28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和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公司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股东价值,同时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
本。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
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原则,避免不实宣传可能给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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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造成的误导;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
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与负责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
助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
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和指导。
   (四)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
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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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定期报告:负责年报、半年报及季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六)会议筹备: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七)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
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
好的公共关系。
   (九)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一)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
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
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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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
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
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
   (八)路演。
    第十四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交易所
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或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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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
证券事务部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证券事务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中代表公司发表任何言论,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
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
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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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
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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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
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
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
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
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
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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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记录表内容应当包括: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及时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在交易所互动易刊
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
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
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保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
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交易
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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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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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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