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余国科: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
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 13 时 30 分在新余市高新区光明路 1368 号国防科技工业园 3 号楼三楼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5,568,3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505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560,0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72.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5,567,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566%;反对 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5,567,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566%;反对 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5,567,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566%;反对 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05,567,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566%;反对 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5,567,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566%;反对 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5,567,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566%;反对 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5,567,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900 股,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566%;反对 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5,567,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566%;反对 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5,567,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566%;反对 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5,567,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566%;反对 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5,567,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9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566%;反对 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云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陈禹菲



                                                       2020 年 9 月 18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