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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余国科: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300722              证券简称:新余国科            公告编号:2020-053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0 年 11 月 17 日的交易

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余市高新区光明路 1368 号国防科技工业园 3 号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卫平先生,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辛仲

平先生、黄勇先生、姜才良先生因工作原因,郑云瑞先生因新冠疫情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

议)、监事(公司监事 3 人,出席 1 人,朱泰东先生、陈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

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

    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 2020 年 10 月 28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5,560,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72.50%。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5,5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5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05,56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05,56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