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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余国科: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3-31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确保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和监督机制科学、持续、稳定、透明,建立和健全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回报
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现制定《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为股东提供
回报。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
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
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
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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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
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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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 20%;
    ②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
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
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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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
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
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
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②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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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④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
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
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
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
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
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
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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