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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27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仔细阅读
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该聘用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同意,并且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
本次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当前的自有资金使用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并考虑保持
充足的流动性,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
民币 10,000 万元(含 10,000 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和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意见出具人(签署):




       雷恒池                  熊进光                  廖义刚




                                          签署日期: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