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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余国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24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和《江
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
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
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
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应当具有相
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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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
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者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者不
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监事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或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的,相
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情形之一的,相关监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
效。
       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
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监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
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九条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
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
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 5 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5 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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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首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监事会换届改
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或者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
    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监事的,应当及时将聘任理由、
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监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
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
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董事、总经理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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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过程中,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
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
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
行讨论。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
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
费及其他符合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
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九条 公司须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
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
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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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参照《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董事对重
大事项审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事会议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
    (一) 拟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专项监督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 对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报告进行讨论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资产运作、重大建设项目进展实施及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
财务运作等状况进行分析研究;
    (四) 就公司拟定的财务管理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
修改意见;
    (五) 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项工作的安排等;
    (六) 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七)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或企业规章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 审议其他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及就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章
程赋予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专项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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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人召开临时监事会,
是否召开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必须
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 10 日将监事会会议的
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
可以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于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但召集人在确定会议议程时应
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
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
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
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须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
时,应当向监事会召集人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表决,亦可为投票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召集人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
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
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表决的监事已达到作
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达监事会召集人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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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召集人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致使
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的赔偿责任由公司股
东大会认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全体董事或
部分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和决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
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交易所备案,经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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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完整副本应迅
速送发于每一位监事。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
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
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
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
公司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其中部分规定
应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
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拟订
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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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