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国科: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03-24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监事会议
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文修订对照表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 第八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
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情形之一的,相关监事 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采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出
现其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情形之一的,相关监事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
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
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
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
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监事离职期限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监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的正常运作。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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