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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余国科:《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03-24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章程修正经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于公司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7,472 万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 股,送红股 0 股。基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若实施,公司总股本将发生变化,依据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

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7,472 万元增加至 19,219.2 万元,总股本将由 17,472 万股

增加至 19,219.2 万股。并且由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江西省企业登记系统网络服务

平台的要求,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增加和调整,区分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主要增加火工品、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灭火火箭、无人机、无人艇、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业

务等,同时取消了原有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项目投资咨询。(具体新增加经营范围以

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准)。

    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47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19,219.2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472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219.2 万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     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         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

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 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

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       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

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       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

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       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

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       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

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       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

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       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

化。                                         化。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人工影响天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气专用技术设备、保险柜、保险箱、探空火           一般项目:气象观测服务;气象信息服

箭、气象火箭、发射装置、雷达设备、气象       务;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生态环境监测及

专用仪器仪表设计开发、制造、销售和服务; 检测仪器仪表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

机械设备设计开发、制造、销售和服务;计       备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销售;导

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和服务;气象服务;军       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

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项目投资咨询(金融、 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机械设备

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除外);技术咨询;       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

货物进出口贸易;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       可类专用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消防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器材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软

活动)。                                     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汽车新车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国内贸易代理;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人工影

                                             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

                                             无人机销售;无人艇制造、销售;发射装置

                                             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

                                             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销售;生态环

                                             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

                                                 许可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

                                             炸物品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火工品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

                                          民用爆炸物品设计开发;探空火箭、气象火

                                          箭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灭火火箭设计开

                                          发、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任何担保;                                保;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超过 5000 万元;                           过 5000 万元;

    ……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在下列任一情形: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

    ……                                   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

                                           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

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

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

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

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

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

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

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

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

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前款规定的情

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

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

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决程序。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束当日下午 3:00。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一)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一)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                                   清算;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以资         ……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
                                          ……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公司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开征集股东权利。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本条款。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                                  惩事项;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做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好重大决策合法合规审查工作,建立严格的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会批准。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                                  批准。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

同意。公司在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在发生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                                  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超过本款规定标准的融资事项或公司最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

70%再进行融资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并经董事   超过本款规定标准的融资事项或公司最近一

会审议通过,董事会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    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再

审议批准。其他融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    进行融资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并经董事会审

批准。公司融资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    议通过,董事会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质押担保或采用信用保证等方式。公司融资    批准。其他融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方案涉及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需根据本    公司融资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

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保或采用信用保证等方式。公司融资方案涉
    ……                                 及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需根据本章程第

                                         四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专门委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员会工作规程。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理人员。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零五条(四)~(六)关于董事   务和第一百零四条(四)~(六)关于董事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                                署书面确认意见。

                                        ……



    /                                        新增:

                                             第一百七十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

                                             公司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

                                        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

                                        决定。



    /                                        新增:

                                             第十一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

                                        度

    /                                        新增: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

                                        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

                                        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

                                        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

                                        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

                                        会审议。

    /                                        新增: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

                                            要的活动条件。

       /                                        新增: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

                                            和工资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计报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进行编制。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

章程而存续。                                章程而存续。

       ……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五条第(一)、(二)、(四)、(五)项      零九条第(一)、(二)、(四)、(五)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     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        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

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进行清算。

                             本章程条文顺序相应调整。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