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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余国科: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2022-10-28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
力的决策部署,完善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
公司经理层成员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的管理模式,根据省
军工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公司经理层成员
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
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原则。在严格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
制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契约化管理。
    (三)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和
引进退出机制。
    (四)坚持分类退出原则。健全退出渠道,对于不能完成业绩目标的,严格按
照合同约定实施考核运用,必要时采取内部转岗或解除劳动合同方式实现人员退出。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公司党委负责对本公司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发挥党的领
导和把关作用,对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工作方案、经理层年度和任期考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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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经理层任期激励结果等进行审核把关。
    (二)公司改革创新三年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经理层任期制与契约化工
作。改革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理层任期制与契约化推进工作的会议筹备、培
训组织、工作协调、进度跟进以及上传下达等工作。
    (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负责对本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
理相关管理办法、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薪酬管理办法以及薪酬考核结果履行
决策审批、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等。
    (四)公司投资规划部负责制订经理层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及工作方案。
指导子公司相关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五)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公司经理层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公司人
力资源部组织董事会与经理层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及经营业绩责任书等契约,根据考
核结果计算经理层的薪酬。指导子公司相关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公司党群部负责制订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根据经理层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组织对经理层的考核(年度、任期)。指导子公司相关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任期管理
    第六条 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为 3 年。每届任期期间,有新
聘任人员,按聘任之日起到该届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岗位全部重置,实行双向选择,重新匹配人选,
符合条件的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
任期)。
    第八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内,或任期届满,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终止
任期、免去现职。
    第九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内,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集团相关管理制
度,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其他应立即解聘的相关条款规定的,所在单位
董事会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职人员任期、免去现职。
    第十条 每届任期期间,一般应保持经理层成员岗位稳定,如发生变动,新聘任
的经理层成员应当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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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契约管理
    第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以《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
绩责任书》为载体,建立契约关系。
    第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与董事会签署《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责任书》(年
度、任期),一般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为签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总经理
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明确并细化每位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和分工,一人一岗签订
差异化的《岗位聘任协议》。
    第十四条 《岗位聘任协议》须明确聘任职位、任期期限、权利义务、薪酬待遇、
绩效考核、退出规定、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内容。《岗位聘任协议》应报控股股
东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经理层成员分工,可以采取按照“一岗一责”原则建立《岗位说
明书》的形式,明确经理层岗位职责;可以采用制定《权责清单》等方式,规范董
事会与经理层、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经理层成员分工原则上
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如分工调整,应重新制定《岗位说明书》并报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一般包括双方基本信息、考核期、
考核内容、考核实施与奖惩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内容。《经营业绩责任书》(年
度、任期)应先征求控股股东意见并在签订后报控股股东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制定,应遵循
如下原则:
    (一)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
    (二)考核指标制定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
    (三)考核指标制定应兼顾企业长期发展。
    (四)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
    第十八条 《岗位聘任协议》《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原则上每届签订一次;《年
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在公司下达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后的一个月签订;届内、年
内新增人员及岗位职务调整等需要新签订或修订以上协议与责任书,应在 1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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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
周期进行考核,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涉及财务指标的考核在年度审计报告
出来后一个月内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十条 考核期末,由公司党群部负责对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集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
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
可及时向本级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反映。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
果作为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等,具体组成比例等按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本年薪按月固定发放,绩效年薪可以先按基本年薪 1:1 的比例
预发放,也可以在绩效年薪考核结果出来后一次性发放。如果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 1:
1 的比例预发放,则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多退少补。任期激励收入先考核后兑现。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经理层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军工集团有关规定,
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的,根据违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将其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年薪、任
期激励收入部分或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
退休的经理层成员。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
任职的,予以终止任期、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
未达到完成底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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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
合格的;
   (三)经综合考核评价认定不胜任或者不适宜继续任职的;
   (四)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职务: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
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正在接受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
究调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四)存在其他不得辞去职务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退出后,须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
业秘密、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离职、退休、内退或离岗 3 年内,不得在与原公司及原
公司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相关
的营利性活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日常监督管理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坚持以预防和事
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倾
向。
       第三十条 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不得侵吞、贪污、挥霍国有资产,或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第三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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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符合“三
个区分开来”要求,且经理层成员在履职过程中公私分明、尽职合规,经公司党委
会、董事会研究可适当减免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规划部起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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