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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余国科: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300722              证券简称:新余国科              公告编号:2023-014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

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的通知,本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16 号准则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

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

(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

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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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

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

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 15 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

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

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

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

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

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

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

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

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

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

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

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

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

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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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

融工(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

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

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

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

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

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

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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