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禾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郑曙光、周亚娜)2019-04-23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
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 2019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8 年,公司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8 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结
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在公司治理中,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内
部控制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我们认为: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形。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
等活动均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
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四、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
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润禾材料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上述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执行价格及条件公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聘请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工作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
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继续
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
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盘活公司票据资产,减少公司资产占用,
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质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上述额度在业务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业务开展期限以银行最终审批期限
为准。
十、关于开展资金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减少公司
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
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资产池业务,上述额度在业务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业务开展期
限以银行最终审批期限为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亚娜 郑曙光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