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7 证券简称:润禾材料 公告编号:2020-055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87,94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3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16 号)核准,宁波润禾高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润禾材料”、“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40 万股,并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7,32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9,760 万股。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了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股份总数 9,760 万股为基数,按 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股份数量为 2,928 万股。上述方案已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实施,公司总股本由 9,760 万股增至 12,688 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2,688 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量为 87,94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3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浙江润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控 股”)、叶剑平、宁海协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润投资”)、 俞彩娟、麻金翠、宁海咏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咏春投资”), 共计 6 名。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夫妇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润禾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资出资额,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 通过润禾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②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28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 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前述收盘价为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③自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每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通过润 禾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资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20%。上述减持限制不包括 转让给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④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 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交易均价、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⑤自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在任意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及通过润禾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通过润禾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资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及通过润 禾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及通过润禾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⑦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人如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⑧本人将严格遵守前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规 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 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通过润禾控股、协润投资、 咏春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 发行人为止。 (2)公司控股股东润禾控股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①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28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 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前述收盘价为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③自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每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所持股 份的 20%。上述减持限制不包括转让给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控制的 其他企业的情形; ④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 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交易均价、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⑤自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在任 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公司如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第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 持股份的情形,本公司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⑦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前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 规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公司支 付的报酬和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至本公司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3)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协润投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①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自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每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所持股 份的 50%。上述减持限制不包括转让给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控制的 其他企业的情形; ③自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在任 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④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如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第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 情形,本企业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⑤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前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 规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企业支 付的报酬和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至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4)其他股东咏春投资、麻金翠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①本企业/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自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③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前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 相关规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企 业/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企业/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本人不得转让 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 发行人为止。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柴寅初、朱建华、易有彬、 许银根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①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协润投资出资额,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28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盘价为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③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自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 ⑤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本人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转让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人如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第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 情形,本人将不减持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⑦本人将严格遵守前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规 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 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郑卫红、刘丁平、娄秀苹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 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①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协润投资出资额,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自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 ③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本人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转让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人如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第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 情形,本人将不减持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⑤本人将严格遵守前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规 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 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1、公 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夫妇;2、公司控股股东润禾控股;3、公司股东协 润投资。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夫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①持股意向 本人拟通过长期持有润禾材料股份以保持对润禾材料的控制地位,进而持续 地分享润禾材料的经营成果。 ②减持意向 A.在本人所持润禾材料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且在本人不丧失对润禾材料控制 地位的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宁波润禾股份的可能; B.自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每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所 持股份的 20%。上述减持限制不包括转让给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C.本人将在减持润禾材料股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 划并予以备案及公告; D.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润禾材料股票均价,且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E.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 进行; F.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润禾材料所有,并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润禾材料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润禾控股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①持股意向 本公司拟通过长期持有润禾材料股份,以配合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 彩娟保持对润禾材料的控制地位,同时持续地分享润禾材料的经营成果。 ②减持意向 A.在本公司所持润禾材料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存在适当减 持宁波润禾股份的可能; B.自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每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及间接 所持股份的 20%。上述减持限制不包括转让给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C.本公司将在减持润禾材料股份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 持计划并予以备案及公告; D.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润禾材料股票均价,且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E.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 进行; F.若本公司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润禾材料所有,并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润禾材料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协润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①持股意向 本企业拟根据润禾材料二级市场表现及本企业合伙人实际经济状况,有计划 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②减持意向 A.在本企业所持润禾材料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存在适当减 持宁波润禾股份的可能; B.自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每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及间接 所持股份的 50%。上述减持限制不包括转让给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C.本企业将在减持润禾材料股份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 持计划并予以备案及公告; D.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润禾材料股票均价,且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E.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 进行; F.若本企业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润禾材料所有,并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润禾材料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 追加的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87,94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31%。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6 名。 (四)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股) 浙江润禾控股有限 1 52,591,630 52,591,630 注1 公司 2 叶剑平 14,582,906 14,582,906 注2 宁海协润投资合伙 3 10,511,429 10,511,429 注3 企业(有限合伙) 4 俞彩娟 4,418,674 4,418,674 注4 5 麻金翠 3,091,790 3,091,790 宁海咏春投资合伙 6 2,748,571 2,748,571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87,945,000 87,945,000 注 1:控股股东浙江润禾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52,591,630 股,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自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每年度减持 数量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所持股份的 20%。 注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4,582,906 股,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自锁定期届满 后的 24 个月内,每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通过润禾控股、协润投资、 咏春投资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20%。 注 3:股东协润投资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0,511,429 股, 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自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每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 业直接所持股份的 50%。 注 4: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彩娟女士现任公司高管,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 4,418,674 股,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自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 内,每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通过润禾控股、协润投资、咏春投资间接 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20%。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叶剑平先生、俞彩娟女 士、柴寅初先生、朱建华先生、刘丁平先生、易有彬先生、许银根先生、郑卫红 女士、娄秀苹女士通过协润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叶剑平先生、俞彩娟女士、 公司监事任富清先生通过咏春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 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 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 股份数量 比 股份数量 比 质 增加(股) 减少(股) (股) 例% (股) 例% 一、限 售条件 流通股 87,945,000 69.31 14,251,185 87,945,000 14,251,185 11.23 /非流 通股 高管锁 0 0 14,251,185 0 14,251,185 11.23 定股 首发前 87,945,000 69.31 0 87,945,000 0 0 限售股 二、无 限售条 38,935,000 30.69 73,693,815 0 112,628,815 88.77 件流通 股 三、总 126,880,000 100 87,945,000 87,945,000 126,880,000 100 股本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润禾材料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润禾材料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润禾材料对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 荐机构对润禾材料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及托管情况说明; 4、有关股东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5、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