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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禾材料: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6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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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文件内容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宁
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金海中路 1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12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84,341,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6.47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84,341,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738%;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叶剑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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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 《润禾材料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341,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 有股东 所持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润禾材料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341,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 有股东 所持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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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润禾材料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341,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 有股东 所持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润禾材料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341,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 有股东 所持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润禾材料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341,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 有股东 所持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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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润禾材料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341,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 有股东 所持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润禾材料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341,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 有股东 所持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润禾材料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341,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 有股东 所持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6
                                                                 法律意见书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润禾材料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341,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 会议所 有股东 所持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注:“中小投资者”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
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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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包毅锋



                                             经办律师:

                                                           邹雨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