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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禾材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200041

                23-25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
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2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宁波润禾高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金海中路 168 号)以
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叶剑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2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83,148,921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5.53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
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148,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一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
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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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苗晨律师、王博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苗   晨




                                       王   博




                                                 年        月   日